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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不分类个人最高罚款200元 即将在西安立法

更新时间:2018-10-19 11:03 来源:华商论坛 作者: 阅读:2750 网友评论0

10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公告称,将召开《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  

在走完所有立法程序后,西安垃圾分类将有法可依,以后垃圾分类就有法可依。  

不就的将来——居民小区必须进行垃圾分类,若不提供垃圾分类的设施,将被处罚;居民也必须对自己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否则也将受到处罚,最高罚款200元。单位不进行垃圾分类,最高罚款20000元。  

1西安垃圾分类立法将举行听证会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称,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提高立法质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召开《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一、听证事项:  

(一)办法关于四类生活垃圾中对各类垃圾的具体界定和归类是否合理;  

(二)办法关于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学校、经营者开展宣传活动的有关内容是否合理可行;  

(三)办法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的确定及其义务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四)办法关于生活垃圾投放要求及垃圾收集容器配置的内容是否合理可行;  

(五)办法关于垃圾运输单位的要求和垃圾处置单位的要求内容是否合理可行;  

(六)关于办法的其他建议与意见。  

二、听证陈述人以及听证旁听人的人数、报名条件与报名方式:  

(一)听证陈述人人数为12人;旁听人数为10人;  

(二)报名条件:西安市居民,年满18周岁;  

(三)听证陈述人报名办法: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的,请于11月16日前提交附件所列报名表。报名表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法制办专用邮箱:xafzbfgc@163.com或传真至029-86788348。听证陈述人按照报名先后及所持不同观点人数相当的原则,经遴选后确定;  

(四)旁听人报名参照听证陈述人报名方法进行,并请在意见建议栏中注明“旁听”。  

三、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届时,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凭通知和有效身份证明出席听证会。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市民,可在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填写并提交《听证会陈述人报名表》)  

2听证什么内容?

当然是《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具体条款是否合理。这一点,听证公告中已经进行了说明。 

为了让市民充分了解立法内容,《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全文内容共九章五十四条。 

由于《征求已将稿》中的内容比较多,花生摘取了其中比较受关注的要点,大家先看看,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  

1、其中第十八条为垃圾分类的【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具体该怎么操作?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二)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三)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四)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五)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2、第十九条为垃圾分类【禁止性规定】: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  

3、第四十八条是【违反投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随意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有啥内容值得关注?  

第三条【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木料和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以及果蔬和水产市场产生的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落叶、花草等。  

第四条【工作原则】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进行处置;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鼓励大型农贸、果蔬市场的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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