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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污染防治要找准源头

更新时间:2019-01-18 09:4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207 网友评论0

“机动车污染防治要找准源头,不能仅仅约束车辆所有者和使用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要进一步明确”,“农用车的污染管控要具有可操作性”……  

近日召开的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展开了热烈讨论。  

◎应加快立法,解决机动车排放污染占比突出问题  

“根据11个设区市源解析数据,机动车排放污染占比达10%~27%,是河北省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加快立法显得尤为迫切。”河北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认为,国家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后,虽然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但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缺乏具体控制措施和实际操作规范。结合河北实际,制定相关法规对防治措施进一步属地化、具体化非常必要。  

“《条例(草案)》共五章31条,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为规范对象,以严格排放标准为基础,以高标准治理为主线,全面统筹车、油、路,完善细化了防治措施,对限行限用、定期检验、监督抽测、维修复检、强制报废等做了规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高建民介绍说。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认为,河北省制定《条例(草案)》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保障,走在了全国前列,是河北省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创新举措。  

◎应找准源头,实行生产销售使用全链条管控  

刘广海委员认为,控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排放只是结果,更需要关注的是造成结果的原因,从源头进行治理。  

“目前整个《条例(草案)》更多的是约束车辆所有者和使用者。”商黎兵委员提出,立法前要先做出分析,弄清楚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到底在哪里,是生产、销售、使用、检修环节,还是报废环节,然后根据重要程度排序,确定立法进行约束的重点。  

王世强委员则建议,在三个方面增加相关内容:“一是油质量,油合不合格;二是车质量,车生产出来合不合格、达不达标;三是实际使用,三个环节缺一不可。”  

找准污染源头,实行全链条监管。河北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建议,增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链条监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基于全链条管控原则,也有委员建议,要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以便于分清责任、联合治理。”同时,明确“各地要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应科学界定,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范围  

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也是委员们讨论的一个焦点。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国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没有注册登记、定期强制排放检验等相关规定,且非道路移动机械具有底数不清、流动性强等特点,这也使得污染管控更为复杂。  

石立新委员建议,《条例(草案)》要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解释清楚。王昌委员认为,“非道路移动机械包含种类较多,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这些管控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但农业机械这一类,由于点多面广,对监管以及法规出台后的执行准度都是挑战,建议慎重考虑农业机械的管控举措,如果写进法条,就要写细写实,具有可行性。”  

也有委员建议明确各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责任。“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同时,建议“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信息公开,增加随车清单有关规定”。  

◎应加大惩戒,增加联合处罚,细化处罚区间  

“河北省载重汽车数量庞大,重型载重机动车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出台《条例(草案)》非常有必要。”杨智明委员建议,“在第二十二条中,应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改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增加联合处罚内容,也有委员提出,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处罚污染行为的目的是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要保证车辆达标排放,不达标的要进行修理并保证其达标排放,建议增加“环保取证、公安处罚、交通维修”的监管规则,并完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要丰富监督抽查手段,对超标车辆进行筛查。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车用燃料。鲁平委员提出,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针对的是使用环节,对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罚则。  

杨金深委员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如果不符合国家标准但是进口了怎么办?生产了怎么办?销售了怎么办?”他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一个罚则,把要求和责任对应起来,让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有些条款处罚幅度太大,难以落到实处。”有的委员举例,比如《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金额幅度太过宽泛。他建议分类进行处罚,比如可改成“储油储气库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加油加气站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油罐车、气罐车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王海波委员认为,制定《条例(草案)》是河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推动运输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处罚不是目的,应侧重调整改善运输结构,特别是在压减限制重型载重车辆运输上,要加大管控力度,减少污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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