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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向扬尘污染说“不”

更新时间:2019-09-20 10:2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薛乐生 叶相成 阅读:2485 网友评论0

在近日召开的湖北省十堰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十堰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意味着十堰市将以15条防治硬措施对扬尘污染说“不”,违反《条例》最高罚十万元。

据了解,《条例》分为总则、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共42条。《条例》明确,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开挖山体、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与道路保洁、园林绿化、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以及山体和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均在防治范围。

《条例》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市场主体必须履行防治扬尘污染的主体责任,对应当采取的防治措施做出明确规定,并设置严格的行政处罚手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对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出明细做出预算,专款专用,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台账。

十堰市人大常委会拟于近期将《条例》依法报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通过立法治理扬尘污染,为改善大气环境,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治理扬尘污染15条硬措施具体包括:裸露工地必须“穿衣戴帽”;施工单位要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拆除;监理单位也要监理扬尘;建筑垃圾形成后48小时内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覆盖防尘网(布);房屋建筑施工要装防尘网喷淋头,《条例》规定,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米;其余区域的,围挡(墙)高度不低于1.8米;市政工程施工开挖之后应及时修复;工程拆除活动遇恶劣天气应停工,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1个月以上的,使用防尘网(布)围挡建(构)筑物;装饰装修施工粉末状材料应密封存放,临时放置室外的应及时覆盖,堆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物料不可乱堆滥放,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覆盖防尘网(布),长期性的废弃物堆场,还应当在场地四周种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等;预拌生产企业应建设密闭罩棚;车辆运输要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道路保洁必须定期清扫冲洗;绿化作业种植土要及时覆盖;要全面进行矿产开采防尘,尾矿区、排岩场应采取设置围档、覆盖防尘网(布)、复绿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裸露土地要进行绿化修复。

对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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