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金鑫锰矿被判赔偿654万元
原告湘潭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与被告湘潭市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锰矿”)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近日在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金鑫锰矿立即启动环境恢复、防止污染物继续排放等防治工作;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54万元;支付检测经费、专家论证费和律师费共58000元。
该案是湖南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金鑫锰矿在湘乡市(湘潭市辖县级市)金石镇万群村金石锰矿进行锰矿石开采,于2012年11月停产。停产后,该矿区一直处于废弃状态,矿井裸露,原矿石大约8000吨裸露堆砌在矿区,下雨时,矿井口有多处溢水外排,雨水冲刷矿井及矿石,流入附近农田。
金鑫锰矿的采矿许可证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后,该企业未依法履行关闭矿山手续,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2017年4月14日、17日,原湘乡市环保局委托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金鑫锰矿周边水质进行了两次检测,分析结果显示矿区附近地点的锰超标严重。
2017年12月7日,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向金鑫锰矿下达《关于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通知》,责令其在2018年3月7日启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但金鑫锰矿至今未启动相关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鑫锰矿于2012年11月停产后,一直未依法履行关闭矿山手续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根据相关检测结果,应当认定金鑫锰矿废弃矿区对周边环境地表水和土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导致地表水中锰、镉等重金属超标,锰矿区域内土壤中的重金属严重污染,对金鑫锰矿废弃矿区的生态形成风险,对居民身体健康产生潜在威胁,危害很大,必须开展生态修复。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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