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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异地搬迁”厂址选择影响因素分析

更新时间:2020-02-28 10:52 来源:钢铁规划研究 作者: 阅读:1957 网友评论0

摘要: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钢铁行业进入了“减量、调整”时代,我国相继出台多个政策对钢铁项目的布局有具体明确的指引和导向。钢铁企业应结合国家政策、行业政策、地方政策及生产要素等方面影响,选出具有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厂址,以实现优势产业的顺利转移和发展。

目前,我国钢铁行业仍存在阶段性、结构性矛盾,尤其区域产能总量与环境容量、承载力不平衡的矛盾愈发突出。许多钢铁大市曾经都是靠“资源优势”迅速崛起,同时也面临着产业结构失调和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各地需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弥补生态环境欠账,平衡产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钢铁产业转移的背景

我国钢铁企业分布存在城市集中度高、北重南轻和内陆多于沿海等三大特点,受钢铁原燃料市场和产品销售市场的转变以及日趋严格的环保政策影响,原有的钢铁产业布局已经受到新形势的冲击。2015年工信部制定发布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8年对原产能置换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国家大力推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先进产能对落后产能的置换,是对钢铁产能过剩区域产能的一种置换,同时成为环境敏感地区、物流成本高地区的钢企实施转移以及企业兼并重组升级的重要契机。

钢铁企业布局趋势

钢铁产业布局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资源依托型,二是市场指向型,三是沿海沿江型。

钢铁产业布局由资源依托型向沿海沿江型布局转变,是中国钢铁产业正在发生的变革。沿海沿江型布局企业不但能够利用优越的港口资源降低钢铁企业外部物流成本,更能获得便利的水资源和面临相对较轻的大气污染防治压力。在日前钢铁产业利润率持续下降、环保政策要求趋严和钢铁企业转型需求驱动下,部分企业将加快退出市场,把整合重组、淘汰落后和搬迁改造紧密结合,从而实现钢铁生产力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促进沿海沿江基地化发展。

国家政策影响

2013年10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提出钢铁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7年12月,工信部出台《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明晰用于置换的产能须同时满足“1个必须+6个不得”的两个要求。

2018年11月,国家工信部出台《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对东北地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承接其他地区产能转移提出要求。

2018年6月,国务院出台《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提出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重点区域城市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

由此可见,钢铁企业在异地搬迁时可供选择的省市(自治区)仅为:黑龙江省、吉林省、广东省(限符合规模要求的电炉短流程炼钢项目)、河北省(限省内转移)、江苏省(限沿海地区炼钢项目)、浙江省、福建省(厦门市、平潭区除外)、安徽省(独立热轧除外)、江西省、湖北省(铁合金除外)、湖南省、内蒙古、广西、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限贵安新区炼钢项目)、云南省、西藏、陕西省、甘肃省(武威市除外)、宁夏。其中,已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非重点区域、非重点流域、符合地方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地区,可以承接转移。

行业政策影响

2019年1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发布了《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明确指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焦化等项目。

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联手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由此可见,长江经济带11省(市)内搬迁钢铁企业只能建设在合规园区内,淮河生态经济带涉及的五省市均不能新增钢铁产能。

地方政策影响

2018年9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0号),指出“严控‘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原则上全省禁止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玻璃等产能。”2018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南省钢铁行业转型发展行动方案(2018—2020年)》(豫政办[2018]82号),指出“全省不新增钢铁产能。钢铁企业布点只减不增。。”

2018年6月,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1号),明确指出着力构筑“1公里、5公里、15公里‘三道防线’”。

由此可见,河南省内只能承接省内钢铁产能转移项目,且不能新增钢铁企业布点;安徽省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内不能布局新的钢铁项目,现有企业必须搬迁入合规园区且厂界距岸线大于1公里。

生产要素影响

第一,建设场地应符合场地所属的城市(镇)和工业区规划,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建设场地应接近原料、燃料及消费市场,减少外部物流运输距离、降低企业成本。

第三,靠近江、河、海的厂址应尽量利用水运,建设场地靠近港口优先考虑。场地应有畅通、经济的物流运输条件,与外部铁路、道路的连接应短捷、便利、工程量小。

第四,建设场地应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第五,建设场地应具有充足、可靠、符合生产要求且能满足发展需要的水源与电源,水源和电源与场地之间的管线连接应尽量短捷。

第六,建设场地应符合所在区域的大气、声环境、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考虑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容量及变化趋势等因素。

第七,考虑到企业远期发展需求,应适当预留远期发展用地空间。

结 语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京津冀和长三角区域钢铁企业面临着减量转移、搬迁的发展压力。钢铁企业“异地搬迁”建设场地的选择直接关系到钢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应结合企业近期目标和长远利益综合分析、全面权衡。通过科学、合理的前期规划咨询工作,结合各省、市、地区的产业基础、资源条件、环境容量和生产要素条件,让具有优势的产业顺利转移和发展,促进钢铁产业结构、区域布局再优化再平衡,提高钢铁企业竞争力,促进钢铁行业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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