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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镀私排最高50多倍超标污水 武夷山4人获刑

更新时间:2020-06-29 17:31 来源:福建检察 作者: 武夷山检察 阅读:4313 网友评论0

近日,由南平市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武夷山首例环境污染案宣判。四名非法电镀并私设暗管排放超标污水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及一年一个月不等,处罚金5万至1万不等。

案情回放

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刘某承租了一间位于武夷山市某村一处厂房,先后雇佣了被告人宋某某、邓某富(化名)、邓某春(化名)等三人,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取得相应电镀及排污资质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刘某的亲戚陈某负责每四天运送待加工电镀材料至厂房内,由宋某某负责镀铜、邓某富镀镍、邓某春镀锌,三人以计件的方式各获得每月4000—12000不等的工资收入。宋某某等三人在明知电镀加工后所产生的废水会一定程度上污染环境,仍然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电镀废水排放至外部环境,直至2019年6月5日被武夷山生态环境局查获。

6月6日,武夷山生态环境局对该电镀作坊加工点排水点三处水样进行抽样检测,发现三处采样点废水总硌超标9.9倍、24.87倍、23.07;三处采样点六价铬超标40.15倍、57.5倍、57倍;两处采样点铜超标10.66倍、10.52倍。

现场进行检测

非法排出的电镀废水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宋某某、邓某富、邓某春等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涉嫌污染环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法向武夷山法院提起公诉。

生态检察亮剑护家园

污染环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隐蔽性高等特点,给办案增添了一定难度。受理本案后,承办检察官曾先后多次与公安、环保部门召开案情分析会,依法审查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案件进度。在批捕阶段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建议:对涉案的刘某展开网上追逃;对涉案的李某、彭某、林某等是否构成犯罪要求补证。由于该电镀作坊的前身为闽清的一电镀加工厂,2017年10月左右转移至武夷山,承办检察官对此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清这些嫌疑人在闽清的犯罪事实,并核实犯罪嫌疑人从2011年开始非法经营电镀厂的犯罪事实。

“本案是我院办理的首例污染环境案件。该无证电镀厂所排放的废水严重超标,对当地水资源以及土壤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严重污染了环境。对于这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坚决严厉打击”承办检察官黄天明表示。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武夷山生态环境局在办理刘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中仍有相关职责未履行的情形。经审查后向该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1、建议对受污染的土地组织调查、处置工作,并进行修复;

2、建议对刘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的现场危险废弃物交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3、建议向刘某等侵权行为人主张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治理土壤和危险废物的费用;

4、建议以此案为契机,加强对我市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武夷山生态环境局在收到我院发出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对照检察建议,逐条进了落实,并将整改方案函复我院。

那么,究竟什么是“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检察官提醒

广大从事电镀加工的人员,一定要取得相应的资质,依法开展加工活动。不能为了一己私利,以牺牲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代价。换来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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