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面推进VOCs治理 上半年VOCs专项执法近6000家次 | 附检查要点
“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胜之年。”7月3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据了解,上半年,北京市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专项行动,VOCs排放量实现了刚性下降。截至6月底,全市共退出68家一般制造业和污染企业;完成VOCs专项执法检查近6000家次,发现各类环境问题总数580余起,立案处罚199起。
北京市近年来按照“协同治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等多污染物的原则,聚焦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科学治理、精准施策,实施VOCs源头控制、运行管理和末端治理全过程管控,推进VOCs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协同减排、管理减排,实现了VOCs排放量刚性下降。今年年初,《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按照协同治理一批、源头替代一批、深度治理一批、精准执法一批、宣传培训一批的原则,深入开展VOCs治理专项行动。
结合清洁生产审核,深度治理一批。北京将VOCs排放重点企业纳入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一步强化监管。组织61家重点行业企业开展VOCs“一厂一策”深度治理;开展汽修企业集中化治理改造,建成全市标准化、集中化、封闭化钣喷中心示范,最大限度减少分散式钣喷作业污染排放;截至6月底,共退出68家一般制造业和污染企业。
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精准执法一批。北京统筹疫情防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存在VOCs无组织排放、超标排放等问题的企业,加强执法监管。今年上半年,北京全市共完成VOCs专项执法检查近6000家次,发现各类环境问题总数580余起,立案处罚199起。
据了解北京市先后出台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工业涂装工序、印刷业、木质家具制造业、电子工业、有机化学品制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VOCs排放限值;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加强含VOCs建筑类涂料、胶粘剂等的抽检,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在生活、生产活动中的使用,降低VOCs的无组织排放。经初步测算,2019年,北京市人为源VOCs排放量较2015年累计下降48.8%。根据清华大学提交联合国环境署相关评估报告,北京是京津冀及周边区域中实现VOCs排放量刚性降低的城市,为全国其他城市开展VOCs治理提供了示范。下一步,结合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北京市将继续坚持长期治理和短期攻坚相衔接,深入开展VOCs治理专项行动,让北京市VOCs治理能力和水平再上新台阶,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附:
VOCs排放常见违法行为
一、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三、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2、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4、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四、含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VOCs产品除外)。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六、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九、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工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
小编整理了一下企业VOCs治理设施检查重点,供参考。
1、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
包括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
2、工艺设施去除率
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去除率。
3、是否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
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4、无组织排放
是否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重点检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卸平台、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转运、污水处理等有组织排放点位,以及加料、生产、转出中间或最终产品等无组织排放点位。
VOCs物料储存1、容器、包装袋①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②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容积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损、孔洞、缝隙等问题。内浮顶罐的边缘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是否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为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浮顶罐浮盘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固定顶罐是否配有VOCs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固定顶罐的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3、储库、料仓围护结构是否完整,与周围空间完全阻隔。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是否关闭(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除外)。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1、液态VOCs物料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2、粉状、粒状VOCs物料是否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3、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汽车、火车运输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对VOCs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处理措施,或连通至气相平衡系统;有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油气回收量。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
1、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①液态、粉粒状VOCs物料的投加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②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化学反应单元
①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②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是否密闭。
3、分离精制单元
离心、过滤、干燥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其他分离精制过程排放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分离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真空系统
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是否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配料加工与产品包装过程
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产品,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有机聚合物(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制品生产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其他过程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是否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8、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排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大于等于0.3米/秒(有行业具体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有泄漏。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无破损。设备和管线组件泄漏
LDAR工作
企业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是否开展LDAR工作。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法兰等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发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泄漏源修复。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属于违法行为。敞开液面VOCs逸散
1、废水集输系统
是否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沟渠输送未加盖密闭的,废水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2、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的,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采用固定顶盖的,废气是否收集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是否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TOC或POC浓度进行检测;发现泄漏是否及时修复并记录。
有组织VOCs排放排气筒
VOCs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废气治理设施
1、冷却器/冷凝器
出口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出口温度高于冷却介质进口温度的现象。冷凝器溶剂回收量。
2、吸附装置
吸附剂种类及填装情况。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
3、催化氧化器
催化(床)温度。电或天然气消耗量。催化剂更换周期、更换情况。
4、热氧化炉
燃烧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洗涤器/吸收塔
酸碱性控制类吸收塔,检查洗涤/吸收液pH值。药剂添加周期和添加量。洗涤/吸收液更换周期和更换量。氧化反应类吸收塔,检查氧化还原电位(ORP)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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