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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拿到排污许可证后不是万事大吉

更新时间:2020-08-27 09: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585 网友评论0

随着我国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各地陆续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将大量人力、资源和精力投入到许可证核发阶段,而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技术和管理能力还在进一步探索完善的过程中。而部分排污单位产生了“排污证就是一发了之,发完证就是一了百了,拿到证就是万事大吉”的侥幸心理,产生了不主动提交执行报告或者执行报告数据缺失等现象,反映出部分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缺乏正确的认识,缺乏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和自证守法的担当。

排污单位领完排污许可证后不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怎么办?对此,笔者所在的辽宁省大连市采取了一些措施,不断探索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信用制度相衔接,将排污单位未按时提交执行报告的失信行为录入“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将排污许可信用承诺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监管倒逼排污单位主动落实依证排污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在探索与尝试的过程中,大连市做了深入的思考。

紧紧抓住排污许可制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两项制度机制衔接融合。排污许可是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环境信用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手段,建立两者的协同机制对于确立排污许可制度在固定源环境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意义重大。目前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均处于探索健全阶段,应把握有利契机,推动排污许可与环境信用形成有效协同机制,将排污许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不断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现代化管理水平。

严格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和环境信用的主体责任,用好失信惩戒的“利剑”。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为例,梳理出了613家未按时提交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名单,在官网和微平台上进行了公示通报。通报后,在截止日期前,有492家排污单位加紧编制并提交了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失信惩戒警示的震慑效果立竿见影。可见,以信用评价为依据实施精准监管,可以对排污单位起到震慑作用,有效推动企业自律。在新型监管机制中,排污许可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始终相互衔接、贯穿于市场主体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中。特别是在事后监管即证后管理环节,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不断提升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效能,能够让监管力量真正“好钢用在刀刃上”。

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制与多种制度相衔接,激发排污单位治污减排积极性。健全多种体系制度衔接,是“十四五”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点思路和要求。一方面,继续研究将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污、违反自行监测、违反台账记录、违反执行报告、违反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排污单位环境信用管理体系,推动排污单位持续做出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另一方面,推进排污许可证与现行固定源环境管理手段衔接,统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推动许可排放量与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衔接融合,进一步激发排污单位主动降耗治污减排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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