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流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为加强流域综合管理和保护,日前,《江西省流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区域内从事流域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办法》出台后,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干流、支流和鄱阳湖,以及长江、东江等在江西境内的集水区域都将明确纳入综合管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未来江西将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统筹协调和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流域综合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综合管理的领导,建立流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流域保护的重大战略、规划、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流域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流域综合管理中依法履行相应职责。例如,水利部门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指导服务;林业部门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绿化和湿地、草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通过建立流域保护治理规划制度、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度等制度办法,江西将推进流域综合管理。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信用监管部门推送流域资源环境领域失信企业和人员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对资源环境领域失信企业和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联合惩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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