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大执法中新技术应用的投入
近年来,新技术新手段对环境督察执法支撑作用愈发明显。
随着新技术的应用,形成了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有机结合的监管方式,以往只依靠现场督察执法成为历史。比如,卫星遥感技术可以有效甄别区域性生态环境演变,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智能电表等远程监控手段可以全时段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监管。
新技术使得督察执法更加精准,可充分利用企业画像、词频分析等新兴大数据技术精准锁定对象执法。在现场检查中,通过利用无人机、无人船等设备对难以到达的点位进行精准监督。可将信访举报线索和地图数据叠加,使信访点位可视化,确定高发、频发点位和时间,提高预测研判能力。
新技术的广泛使用,还能有效提高执法效率。比如,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为督察执法人员在现场开展执法监测定量分析企业达标情况提供了便利;无人机有助于在生态保护红线、海洋河流湖泊、产业集群、大型厂界周边等相对较大范围、大尺度的督察执法中发现问题;热点网格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以往基层纯粹靠人眼上报问题的局面,实现了全域全时集成式监管全覆盖。
“十三五”期间,我国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但是部分地区生态环境领域补短板压力仍然较大,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生态环境执法队伍配置依然不足、高负荷工作现象普遍。新技术新手段的应用,对当前及“十四五”期间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提供了技术和方法支撑。然而,部分地区“物不尽其用,手段浮于表面”的现象仍然突出。装备设施一体化尚未实现,部分地区执法装备参差不齐且差异显著。
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应该不断增大新技术新手段在生态环境执法总投入中的比例。对技术含量较高的关键性服务,如遥感图像解析、无人机航拍操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
新技术应用对于生态环境执法来说,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是辅助获取信息而不是得出结论,是过程性动态性监管而不是全盘完全替代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以适应技术迭代变革。要抓住机遇,在理念和方式方法上不断转变突破,为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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