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就《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答记者问
近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学院编制。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划》出台的背景、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规划》的背景情况?
答: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编制实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8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抓好重点工作,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不断取得成效。
在这样的背景下,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学院编制了《规划》,主要目的是聚焦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共同面临的系统性、区域性、跨界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强生态空间共保,推动环境协同治理,夯实长三角地区绿色发展基础,共同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着力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的先行示范区。
问: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怎样的形势?
答:长三角区域区位条件优越,发展水平高、活力强。2019年,长三角以不到全国4%的国土面积,聚集了全国16%的人口,集中了约1/4的科研力量,产生了约1/3的有效发明专利,占据了近1/4的经济总量。
近年来,有关部门和三省一市根据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部署,积极推动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促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取得积极成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开创美丽中国典范,“五水共治”、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深入实施,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生态城市、森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集中建设,形成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浓厚氛围、有效机制和典型模式。2019年,41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41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为76.5%;333个地表水国考断面中水质Ⅲ类及以上占82.0%;22个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良好,Ⅲ类及以上断面占72.7%;区域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能耗显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但是,在全球城市群竞争、区域一体化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长三角区域也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区域开发强度高,河湖水体及沿海滩涂占用,自然湿地萎缩明显,水环境质量改善效果不稳固,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威胁;二是资源能源消耗量大,结构性污染突出,以PM2.5、臭氧(O3)为特征的区域性大气污染明显,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压力大;三是地区之间生态环境差异大,解决跨界环境问题、实施生态补偿、协同推进生态环境共同保护的机制手段还有待完善;四是部分城市环境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尚不匹配,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问:请介绍一下《规划》编制的总体思路?
答:《规划》在定位和任务措施方面,强调长三角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带好头,紧扣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共同保护,按照“共推、共保、共治、共建、共创”的原则,制定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筹行动的共治联保方案。主要考虑有:
一是推动绿色发展,加强源头防控。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是协同推进区域绿色发展布局、结构调整、生活方式转变。要加快推进高污染高排放高风险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强“三线一单”协调,推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率先实现碳排放达峰。
二是紧扣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既与各省市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治理进程紧密相关,也与区域相互影响密切相连。要站在区域一体化的角度,统筹解决这些系统性、区域性、跨界性生态环境重点问题。
三是创新区域协作机制,强化“四个统一”。要坚持和完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行之有效的机制,同时根据新情况新要求不断改革创新, 强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评价、统一执法监督。
四是落实保护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机制,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运行和管护机制,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的多元共治机制。
五是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内生动力。坚持引导性、激励性措施与强制性、惩罚性措施相结合,增强三省一市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空间共保、推动环境协同治理的内生动力。积极解决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支持不够、监测监管能力不强的问题。
问:《规划》明确了哪些具体目标要求?
答:一是分两个阶段,近期到2025年,长三角一体化保护取得实质性进展,生态环境共保联治能力显著提升,绿色美丽长三角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远期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绿色发展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治理机制健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成为我国展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绿色美丽长三角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二是目标指标分为三大领域,包括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方式加快形成、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三是落实《规划纲要》要求,强化区域性和跨界性定量指标设计,作为推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指引和检验一体化保护成效的重要标准,到2025年,PM2.5平均浓度总体达标,长江、淮河、钱塘江等干流水质优良,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0%,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持续下降。四是注重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协同推进,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得到严格管控,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网络基本形成,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稳步增强,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提升”等生态保护目标。
问:为实现上述目标,《规划》提出了哪些共保任务?
答:《规划》对长三角区域未来一个时期提出了要重点推进五项主要任务。
一是共推绿色低碳发展。包括优化绿色发展格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动能源结构优化、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和践行绿色低碳生活。
二是共保自然生态系统,包括共筑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加强生态空间共保、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修复。
三是共治跨界环境污染,包括联合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协同推动流域水环境治理、陆海统筹实施河口海湾综合整治和提升区域土壤安全利用水平。
四是共建环境基础设施,包括强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固废危废联防联治、推进港口环境设施建设、统筹区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共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五是共创生态环境协作机制,包括健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完善区域法治标准体系、强化市场手段、建设区域环境科研技术平台、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和共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制度创新。
问:为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规划》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主要有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统筹构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协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控。二是完善区域法治标准体系。建立三省一市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协同工作机制,统一区域生态环境执法裁量权,加大对跨区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起诉力度,加强排放标准、产品标准、技术要求和执法规范对接。三是强化市场手段。健全区域环境资源交易机制。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快落实和完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领域全成本覆盖收费机制。推动设立环太湖地区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产品价格补贴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研究利用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协同治理等重点项目。四是围绕主要污染物成因与控制策略、跨界重要水体联动治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低碳发展等跨区域、跨流域、跨学科、跨介质重点问题开展研究,加快推进污染防治科技创新研发。五是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重要湿地生态补偿,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开展污染赔偿机制试点,总结新安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经验,推进长三角区域建立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省(市)际间流域上下游补偿机制。
问:如何保障《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答:为完成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的目标任务,《规划》提出了四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作为推进长三角生态环境共同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细化规划目标、任务,推进规划实施,解决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二是强化督察督办。对重大问题纳入督察范围。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规划实施适时开展督办,加大协调推进力度。三是加大支持力度。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的指导,在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体制创新方面予以积极支持。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指导,强化跟踪分析、监督检查,做好经验总结推广等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四是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推进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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