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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出庭为黄河维权体现了法治精神

更新时间:2021-01-22 09:2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李贤义 阅读:1261 网友评论0

河南省首例“市长出庭当原告为黄河支流‘维权’案”近日审结:维持原判,涉案公司被判赔偿550余万元。(中国环境报,1月18日8版)

作为一市之长,濮阳市市长在属地生态环境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没有选择打招呼、批条子、放狠话等手段解决问题,而是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向侵权者讨个说法。原被告双方完全处于平等的地位,摆证据、抠条款、辩法理,体现了真正的法治精神。

这堂“法治公开课”,既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建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共识,也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为之点赞。

近年来,涉及政府的行政诉讼,政府大多为被告,“官告民”的现象还比较少见。究其原因,恐怕还是部分政府官员自认为大权在握,可从不同角度或明或暗地向涉案企业施压,令其因担心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遇到“麻烦”而策略性“屈就”,也便没必要费力劳神地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安心发展、安全经营的“定心丸”。如果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管碰到什么事,都习惯于运用手中的权力让企业“屈就”,而不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平等地解决问题,就有可能“办结一个案子,垮了一个企业,跑了一批企业家”。

据统计,自2018年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来,截至2020年6月,全国共办理赔偿案件945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启动(2015年12月起实施)至2020年5月底,全国法院受理省、市地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的案件92件。仅从数量上看,后者不到前者1/10。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省级和市地级政府完全可以大大方方地作为原告出庭维权。这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权利,理当用好用足用到位。

2017年,两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域内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政府管辖;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对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反过来,因生态环境保护不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成了被告,也要心平气和地出庭应诉。无论结果是输是赢,都要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依法治国,从政府到公民,首先都应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更应首当其冲,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该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的,严格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该依法提起诉讼的,认真依法走司法程序。

一个案件胜过一沓文件。政府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生态环境权益,这无疑向破坏生态环境者传递出谁侵权、谁埋单的法治理念,有利于警示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提高依法依规经营、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通过办理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环境受损、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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