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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污迈上新台阶

更新时间:2021-01-28 09:4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王玮 阅读:4467 网友评论0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2020年,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有力支撑了依法治污;生态环境司法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领域,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用法律手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越来越显著。

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

2020年,生态环境立法在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治理污染方面,充分发挥了法律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袭,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行动,第一时间作出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决定,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为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了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

新固废法是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之后,生态环境领域又一部重要的单行法。至此,在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几个重点领域,都有了法律支撑。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坚持将保护与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地位,是制定该法过程中始终坚持的立法理念。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通过规定更高保护标准、更严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曾对媒体表示:“目前,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梳理2020年的立法工作,我们欣喜地看到,绿色发展的理念日渐贯穿到立法过程,成为立法的基本准则。民法典各分编中直接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条款达18条之多,很好地贯彻了绿色原则。

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则是立法的又一目标。2020年年底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一方面将环评、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首次纳入刑法定罪量刑,另一方面对刑法原有的“污染环境罪”的适用情形提高了处罚档次,同时补充了在自然保护区非法建设、非法引入外来物种两类新的犯罪。

在法规方面,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和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从严处理,提高了违法成本。这必将为“十四五”期间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此外,为推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2020年生态环境部制修订8件规章,发布122项标准、3项国家基准,废止修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1件,有力支撑了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

通过典型案例办理,坚决维护社会公益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020年,司法机关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通过一批典型案件的办理,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社会公益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刑事打击重点指向长江流域。“两高三部”曾在联合发布的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对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市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2020年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的被告人姚某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就是一起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本案中,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接收人、介绍人、运输人、非法处置人,通过上下协作、相互结合形成利益链条,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数量大,对长江经济带相关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被从重追究了刑事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注重从源头遏制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5.1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了5件。守护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在黔西南调研期间,了解到万峰湖部分水域不同程度存在违法网箱养殖、搭建浮房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部分水域存在水质严重不达标的情形后,决定对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情况立案调查,并成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任组长的专案组。经过各方努力,不到一年,万峰湖湖面上可见的污染全部消灭,干支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2017年11月,某公司在新郑市龙湖镇非法倾倒有毒土壤。在有关部门在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查清污染事实、鉴定损害后果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通过磋商,达成一份赔偿929.82万元并承担土壤修复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法院经过司法确认后,赋予了磋商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了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作用。

近年来,全国已办理多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违法者承担了应有的赔偿责任,及时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有力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完善体制机制,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合力

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生态环境系统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数千件涉嫌污染环境案件,有力推动了“十三五”时期污染防治攻坚战。

这一成绩的取得,一方面得益于近年来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完善。

早在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双向案件咨询制度、联合调查机制、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首次签署互派干部岗位实践锻炼合作协议。2019年2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导长江流域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合力。

创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还有一个地方样本——浙江。浙江是全国第一个实现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检法联络机构全覆盖的省份。

另一方面,成绩也来自于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不断提高,跨区域、跨流域司法保护渐成气候。

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建设。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353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513个;共有23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管辖机制。江苏已形成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为指导、南京环资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9+1”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湖南在全省设立湘江、洞庭湖、东江湖、资水、沅水、澧水和湘中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筑牢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建长江上游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并达成框架协议。上海、江苏、浙江三地检察机关会签《关于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域管辖协作意见》,促进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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