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弄虚作假?有办法治了!哈尔滨发布具体措施
“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这是近日发布的《哈尔滨市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体措施》(以下简《具体措施》)中规定的。
根据《具体举措》,凡在哈尔滨市承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监测机构应当建立覆盖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实施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控制措施,依法定期对监测用计量器具进行量值溯源。
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移送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人员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哈尔滨市将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科学制定监测方案,开展或委托开展自行监测,妥善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监测结果。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符合按日连续处罚条件的,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