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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必须置换?哪些不能置换?

更新时间:2021-05-18 10:4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689 网友评论0

今年6月1日起,钢铁行业将施行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办法》)。新版《办法》明确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同时,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为什么要修订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产能置换比例偏低,存在以停代关、一炉多分等现象

产能置换是利用市场化和法制化手段推动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手段。记者了解到,现行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2017年底开始实施,在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布局、推动兼并、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虽然现行方案有效遏制了钢铁产能无序扩张,但在产能置换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工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一是产能置换比例偏低,非重点地区没有明确具体的置换比例要求,难以抑制产量不减反增问题;二是产能认定标准不统一,同一个炉型有备案、底单、测算、设计等产能口径,置换过程中存在玩“数字游戏”、打“擦边球”等现象;三是全流程监管体系不健全,存在置换设备未及时拆除到位、“以停代关”问题,“畸形”炉容、“一炉多分”等现象;四是存在“僵尸企业”复活的风险,部分地方出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利益驱动,想方设法盘活本应出清的“僵尸企业”,导致实际产能增长。

为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工信部开始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记者查阅发现,修订前后的《办法》有两个重要变化,一是重点区域扩展,原版《办法》中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新版《办法》扩展为京津冀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二是置换比例调整,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新版《办法》调整为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

中信证券分析师认为,新版《办法》中强管制区域明显增加,范围更广,置换比例要求更提高,监督更透明。预计后续产钢大省产能将面临更强监管,为完成钢铁产量的压减做充分保障,行业格局可能得到明显改善。

大幅提高减量置换比例

将对粗钢产量的过快增长起到积极平抑作用,推动绿色低碳工艺革新

近年来,国务院和工信部针对国内钢铁产能过剩等问题曾多次出台政策规定,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显著,行业企业经营效益持续保持较好水平,一定程度上带动了钢铁项目投资冲动,粗钢产量连年增长,2020年粗钢产量已达到10.65亿吨,但潜在的市场供需矛盾也逐渐显现。

“‘十三五’时期,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行业仍存在粗钢产量增长过快、兼并重组进展缓慢、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仍需提高等问题。”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院长张龙强近日表示。

他认为,新版《办法》通过大幅提高减量置换比例,将对粗钢产量的过快增长起到积极平抑作用,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确保产能减量置换的有效落地,体现了国家对巩固去产能成果的一贯要求。

“十三五”期间,中国钢铁工业科技创新取得了积极进展,行业各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但绿色低碳工艺革新相对缓慢。当前,在国家提出碳达峰碳中和、钢铁行业大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背景下,通过工艺流程结构调整推动减碳降耗已成为“十四五”钢铁行业重要的目标和路径。

张龙强认为,新版《办法》将促进钢铁行业加快适应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而实施绿色低碳发展的迫切要求,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记者查阅发现,新版《办法》在重大修订处增加了支持低碳发展的举措,如通过等量置换鼓励电弧炉炼钢、氢冶金工艺发展,将有效促进钢铁行业短流程炼钢比例的提升,推动氢冶金技术加快创新发展,进而大幅降低钢铁行业碳排放总量。

同时,新版《办法》将推动工艺技术创新,其中明确支持氢冶金、非高炉炼铁、回转窑—矿热炉(RKEF)、短流程炼钢等工艺的创新发展,对钢铁行业将形成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竞争力的政策导向,有效促进和提升行业整体可持续发展能力。

哪些项目必须置换?哪些项目不能换?

“动设备、须置换”,“备案清单”里的产能可置换,要避免“批建不符”

“明确哪些项目建设须实施置换是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前提。”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动设备、须置换”。

为避免个别项目打政策擦边球,坚决杜绝新增钢铁产能,新版《办法》规定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地点、型号、规模等任一变化的,须实施产能置换。

那么,哪些类别的产能可以用于置换?

据介绍,2016年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向国务院报备的去产能实施方案中,列明了本地区现有钢铁企业冶炼设备清单及对应产能(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在备案清单内的产能、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产能均可用于置换,不在备案清单内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同时,增加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和“铁合金产能”纳入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建项目投产时,需坚持“建设项目投产前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并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对于“一炉多分”的情况,明确建设项目投产时间以第一个建成投产项目的时间为准,对应设备必须按要求拆除到位。

同时,要避免“批建不符”,特别是“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工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社会各界监督,组织各地定期自查,开展不定期抽查等。对发现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审核置换方案不严、落实产能置换不到位等违反办法的情形,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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