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泥处置污水处理厂无责?
辽宁省沈阳市祝家镇污泥处置问题近日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直播审理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振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振兴环保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污水处理厂、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仙女河污水处理厂、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沈水湾污水处理厂等六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城市污水处理厂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无选址意见书的情况下,听从政府部门指示,长期将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放、贮存于露天堆泥坑内,其行为是否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此案的审理将对生活污泥处置责任划分做出进一步明确。
公式案情回顾
一二审败诉,原告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早在2016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就接到沈阳市浑南区祝家镇群众举报,反映该镇有大大小小露天污泥坑,污泥恶臭严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并怀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产生了危害。
中华环保联合会联合相关媒体、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前后5次对污染现场进行实地调研,发现群众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企业工商档案和现场取样检测,确定该处污泥坑中污泥属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数个污水处理厂的水处理污泥。自2007年起,在未申请相关审批及未做防渗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倾倒,总量约为150万吨。检测结果显示,污泥坑渗水的各项指标均严重超标,且已对周边土壤产生环境污染风险。
2017年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对沈阳市浑南区祝家镇贮存污泥而无法使用的农用地及受影响而无法正常使用的土地以及地下水恢复原状;赔偿土壤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各被告对前述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赔礼道歉,在省级以上媒体连续三十日发布赔礼道歉公告;由各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和执行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017年8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6个被告中有5个被告当庭承认污泥确实由其倾倒堆放,但辩称倾倒行为有沈阳市政府许可。
2017年11月,沈阳中院一审判决六被告主体不适格,不是堆放污泥的主体单位,驳回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6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提审本案。
值得一提的是,2017-2020年期间,案涉地块的污染和整改问题曾经被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作为典型案例通报。
2020年6月15日,在辽宁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沈阳市全力推进,通过外运污泥无害化处置、净土回填、绿树覆盖等措施,使得祝家镇污泥处置项目提前完成整改,彻底解决了困扰沈阳市12年的“大难题”。
公式庭审焦点
六被告是否应承担污染责任?
庭审现场,双方围绕国电环保集团等六方应否就案涉祝家镇污泥堆场堆放行为承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原告依据上述规定认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且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六被告是祝家镇污泥堆存现场的维护、管理者。被申请人不仅共同参与选址,倾倒、贮存的污泥十几年不做无害化处理,作为现场维护、管理者,却又把污染防治责任推卸给政府及相关部门。被申请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其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承担污染防治义务,申请人有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责任。
“前两审被当地法院驳回,主要论点是责任归政府,说我们诉错主体。而我们的观点是共同侵权,即使政府有责任,也不能排除我们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原告诉讼代理律师说。
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六被告以此认为,当地政府应承担主体责任。
“在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条款中,关于污泥的排放及标准条款中规定,污泥排放应满足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污泥脱水后泥饼含水率满足一定的要求,污泥应由乙方负责运送至甲方指定的污泥堆放场地进行堆放,运送过程中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不良影响。条款中没有关于污水处理厂污泥后续处置的责任约定,而且乙方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是由甲方政府方授予的,污水处理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只是使用污水处理厂的设备、技术等在为政府处理污水,提供服务,确保水质达标。因此,乙方不可能取代甲方责任主体的地位,污水处置和污泥处置的责任主体还是政府部门。”被告代理律师说。
案例意义
污泥处置责任界定亟待进一步明晰
长期以来,污泥作为污水处理的副产物,一直被轻视,“重水轻泥”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一些地方,本该与污水处理厂一起建成的污泥处理厂,迟迟未建,一拖再拖,导致污泥无处安放,最后只能露天堆放,应急处置演变成长期违法处置。在第一轮和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多地因违规处置生活污泥被督察组点名批评。
在目前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下,因污泥处置的责任界定不清,滋生了种种社会矛盾纠纷,成为当下环境治理的一大顽疾。其中不乏污水处理厂“背黑锅”的情况。
由污泥集中堆置产生的污染责任归属谁家?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地方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关于污泥的去向,地方政府需要发挥责任主体的作用,推动污泥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在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在法律规定上还处于模糊地带,比如:在污水处理厂不具备污泥处置设施且水价中未包含污泥处置费用的前提下,污泥处置责任是否依然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一并转由企业承担?若《协议》中明确政府负责污泥处置,污水处理企业仅负责污泥的简单脱水和运输,那么污泥处置的政企责任如何划分?
最高法对此案的最终判决,将为此类责任划分以及公益诉讼判决提供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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