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起实施。
河北省石家庄市是全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市域年均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300万吨。《条例》明确,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投放要求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并对相关禁止、限制类条款设置了法律责任。
鉴于源头减量是当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条例》明确提出,“本市按照谁生产、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同时《条例》规定,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条例》从分类投放职责、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职责、投放要求等多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方面,《条例》提出,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运输、混合处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倾倒、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等。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按照赋予了乡镇、街道执法权。同时坚持处罚和引导并重,做出了违反分类投放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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