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建议
产业园区的固定污染源集中、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园区规划环评和排污许可作为污染防控的重要手段,对园区污染物防控,尤其是污染物总量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园区规划环评承担着污染源头预防功能,以“面”为主兼顾重点污染源“点”的控制,以园区、行业及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底线作为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则聚焦企事业单位“点”的控制,通过载明污染物排放及其信息,精准控制点源污染物排放总量。
但这两类手段在污染防控对象、介入时期、防控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引发了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完善二者衔接路径,强化制度融合,为园区环境高水平保护、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优化总量控制目标及分配方式
优化总量控制管理模式,将园区作为分解总量指标的重点单元,有的放矢地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将区域“三线一单”或园区规划环评依据所在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测算出来的、基于环境容量的允许排放总量(环境质量底线),作为园区污染物控制总量目标。这一总量目标应根据区域或园区及其下风向等周边地区(水体上下游)环境质量现状和目标,考虑区域气象、水文条件等相关因素,按照最不利条件分析,并预留一定的安全余量,同时作为园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总量上限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的依据,实现排污许可核定方式从达标总量排放向与环境质量挂钩的核定排放总量的方式转变。
细化、优化“三线一单”允许排放量核算,对产业园区等重点控制单元建立起不同季节、不同时期的污染物排放量与允许排放量,减排量与环境质量改善之间对应的关系,构建区域及时空尺度上差别化的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充分利用区域环境容量资源,为优化园区控制总量分配方式提供技术支撑。
园区规划环评衔接“三线一单”总量控制目标体系。以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前提,分别测算园区现有源和新增源允许排放总量,基于固定污染源的污染贡献率,将不同季节、不同水期的园区允许排放总量分解到固定污染源,作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请总量的依据。对超标园区,还应基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方案和园区强化减排方案,结合污染物减排潜力分析,按倍量削减或等量替代的实施路径,提出现有固定污染源减排总量,落实到各现有固定污染源。
鉴于园区固定污染源基本实现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建议以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受纳水体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或达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为前提,核算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允许排放量(或削减量),作为园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总量,并分配到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各固定污染源排污口。另外,为便于排污口管理,建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不仅规定污水排放量、污染物类型,还应载明污水的排放去向。对未纳管的园区固定污染源,根据不同情形,在排污许可证核发中提出控制要求。
完善、优化总量控制指标
强化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污染源跟踪监测及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根据园区入驻产业污染特征,动态调整、优化园区总量控制指标,并强化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互动。及时将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或重大环境风险的特征污染因子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主要控制的特征污染因子,增补为园区总量控制因子,确保园区总量控制因子覆盖规划实施过程中的主要特征污染因子。
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共治要求,对以石化、化工、电力、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冶金、造纸等重点碳排放行业为主导的园区,将二氧化碳增补为总量控制指标,并核算其允许排放量,分配至各固定污染源,载入排污许可。
科学优化总量控制表征指标。为弥补COD表征范围有限的问题,建议尝试将园区总量控制指标COD调整为表征水体有机物质总量的综合指标TOC。由于TOC多采用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法测定,对有机物的氧化比较完全,大多数情况下氧化率可达到98%以上,可表征水体中苯、吡啶等芳香烃类有毒有害物质,因此TOC更能准确反映水体的有机污染程度。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源建议采用碳氢化合物总量(THC)代替NMHC的表征方法,以解决NMHC采用色谱柱法或者催化法分离非甲烷有机物过程的效率受有机物种类影响的问题。
构建工作衔接机制
完善区域总量控制管理体系,以区域“三线一单”及园区规划环评允许排放量研究成果为依据,建立行政区—园区—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总量控制管理构架,实现基于容量控制的总量指标从宏观到微观尺度的逐层落实,以高效的总量控制管理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实现。
夯实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强调其对园区环境质量改善和总量控制负责,强化对园区管委会园区总量控制指标的考核。园区管委会应执行园区规划环评提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倒逼高污染、高能耗产业退出,严格控制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许可总量。同时,园区管委会还应执行园区跟踪监测管理、跟踪评价要求,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变化,动态调整园区总量控制指标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总量。
落实企业自证守法责任。要求企业自觉按照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根据园区分配的排污许可量,自觉申报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进行排污行为自我监管。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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