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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纵横结合的流域生态补偿体系

更新时间:2021-10-28 08:4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294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9月14日,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政府分别与济南市槐荫区政府、长清区政府、天桥区政府、平阴县政府,聊城市东阿县政府签订两份横向生态补偿协议,这是德州市首次与相邻市县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

9月18日,在东营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必昌等领导的共同见证下,7位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代表本县区(开发区)在生态补偿协议上互相郑重签字,标志着东营市域内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全部完成。

……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山东省16市133个县(市、区)已全部完成301条跨县界河流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全面建立县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宋继宝说:“县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全面梳理清楚了跨界河流的基本情况、分清了治污责任,这将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的治污积极性,加快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

建立县际间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是继山东省实施纵向地表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后的又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标志着山东省已经全面构建起纵向横向两个维度的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横向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势在必行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从2007年起,山东省开始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小清河流域、大汶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2014年,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补偿制度,此后又不断进行了完善。2019年,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确定了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节能减排奖惩,空气、地表水、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构建起“1+6”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

2020年底,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对空气、地表水生态补偿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增加了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形成了“1+7”的补偿机制。在修订的《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中,完善了地表水纵向生态补偿机制。但对于流域上下游地区而言,纵向生态补偿机制将补偿(赔偿)的主体确定为上下级政府间,难以区别上下游治污横向责任,不能发挥规范上游行为、弥补下游损失的作用。

为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治污积极性,加快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在现行纵向生态补偿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势在必行。

10月底前实现县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全覆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山东省先行先试,4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了《黄河流域(豫鲁段)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建立了省际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经两省协商一致,将水质基本补偿和水质变化补偿作为补偿标准。水质基本补偿方面,在国家规定Ⅲ类水质标准基础上,刘庄国控断面水质年均值每改善一个水质类别,山东省给予河南省6000万元补偿资金;每恶化一个水质类别,河南省给予山东省6000万元补偿资金。水质变化补偿方面,刘庄国控断面年度关键污染物(COD、氨氮、总磷)指数每同比下降1个百分点,山东省给予河南省100万元补偿;每同比上升1个百分点,河南省给予山东省100万元补偿,这项补偿最高限额4000万元。

山东省同河南省建立的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将共同推动实现黄河干流跨省界断面(刘庄国控断面)水质稳中向好,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下降的目标。

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部署要求,为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治污积极性,加快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全面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在202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县际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工作,实现县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全覆盖。

实施县际间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全覆盖,是山东省委、省政府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出的一项重大工作部署,也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具体实践。

每个断面年度补偿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9月3日,泰安市泰山区政府与徂汶景区管委会以明堂河南许村桥省控河流断面为补偿断面,签订完成了全省首个县际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拉开了山东跨县界河湖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的大幕。

山东省将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类别或者特征因子浓度值作为补偿基准。流域跨界断面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国家、省、市已确定水质目标的,补偿基准不得低于目标要求;未确定目标的,补偿基准由省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原则上以资金补偿为主,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水污染防治等。鼓励各市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补偿方式。每个断面年度协议补偿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断面上游或者下游为界河的,补偿金额由左右岸县(市、区)平均分配或者由上级部门审核确定。对于国、省控断面,采用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对于非国、省控断面,采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优先采用山东省交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

各县(市、区)均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的原则,确定跨界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协议目标下游补偿上游、差于协议目标上游补偿下游,补偿资金实行“月度核算、年终结算”,单个跨市、市内断面月度补偿基准金额分别为100万元和85万元,年度补偿总额根据断面全年水质类别实行20%的浮动额度。此次共涉及断面301个,其中跨市断面88个、市内断面213个,据初步测算,全省年度全口径协议补偿金额可达38.74亿元。

为强化激励约束,山东省将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纳入对各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内容。省级加强对各市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实施情况的调度督导,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进展慢、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

各市在分配环保专项资金时,对横向生态补偿工作进展快、跨界断面数量较多、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重点倾斜。对不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兑付补偿资金的县(市、区),由省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方式清缴。

截至目前,山东省已建立起涵盖空气、地表水、海洋、自然保护区等领域的纵向生态补偿及横纵结合的流域生态补偿体系,“十三五”累计兑现环境生态补偿资金13亿元,有效激励了地方政府加快环境质量改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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