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支持行政机关对“两高”企业实施依法监管
【谷腾环保网讯】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即将发布长江、黄河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两个专门的会议纪要;还将适时出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司法政策性文件等。
这是记者10月28日从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获知的消息。这场发布会的另一个重头戏是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全面实施。
《意见》全文共分为五部分20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出席发布会并详细解读了《意见》。
加大对重点区域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审理力度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为此,《意见》强调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并提出以下四方面要求。
一是提高自然资源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依法审理各类自然资源权属案件,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集约节约开发利用,服务构建统一自然资源交易市场。
二是加大对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水环境、水生态等违法犯罪,强化取水许可审批等司法监督,妥善处理涉水权交易纠纷。将水资源司法保护主动融入区域重大战略。
三是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准确把握碳排放权、碳汇、碳衍生品等涉碳权益的法律属性,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助力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加大对重点区域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的审理力度,严格落实减污降碳协同治理。
四是服务产业结构绿色优化升级。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实施依法监管,依法审理相关企业改制、整合、破产案件,完善退出机制。加大绿色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支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助力绿色发展。
依法审理涉环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意见》明确,要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国际影响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的总目标,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推动信息化技术与环境司法深度融合,不断深化国际环境司法交流。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民生福祉观,《意见》提出,将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妥当处理各类环境民事行政纠纷。依法审理涉环境影响评价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权益。
将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依法审理涉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案件,推动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妥善处理涉城市改造、垃圾分类、生态景观建设等相关纠纷。
将服务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污染耕地等违法犯罪,依法审理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案件。加大对传统民居、古村落、古建筑的司法保护力度,助力打造美丽乡村。
此外,《意见》还强调健全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包括完善统一涉自然资源案件审判的法律适用,构建类型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体系,健全审判程序和实体规则;强化跨部门联动治理,完善司法协作机制,建立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构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制度等。
推动构建与区域定位不符的资源开发利用退出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整体系统观,《意见》专门强调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并提出了六方面要求。
强化生态系统综合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违法犯罪,妥善处理涉休耕轮作、退耕还林还湿、海洋工程项目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保护山林、河湖、草原、湿地、沙漠和海洋生态环境。
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依法审理涉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案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
助力打赢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严格按照长江保护法划定的干流和重要支流范围,加大对禁渔工作的司法保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犯罪,妥善处理渔民转移安置、转产转业引发的纠纷。
助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依法保护黄河源头、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中下游三角洲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促进黄河污染治理和水土保持水平同步提升。
保障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推动构建与区域定位不符的资源开发利用退出机制。保障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统筹自然遗迹与人文遗迹、民俗文化一体化保护。
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依法审理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保护相关案件,加大对生态极度脆弱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格局。
■ 追问——
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作为民事审判重要价值考量
中国环境报:人民法院在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方面有什么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明义:近年来,我们陆续出台一批重要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配合民法典施行,全面修正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矿业权、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
下一步,我们要把全面深入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妥当运用绿色原则解释法律条款、填补法律漏洞,切实将是否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民事审判的重要价值考量。
深入研究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和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统一的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体系。牢固树立保护与发展并重的理念,根据不同地区生态环境特点、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统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合理运用裁判执行方式。定期推出高质量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的功能。
在具体工作方面,目前正在制定林权、环境保护禁令、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规范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制度,并将适时出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综合性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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