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企业两次状告生态环境部门均败诉
【谷腾环保网讯】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以下简称昆明环资法庭)近日公开审理一起涉大气污染的行政案件,这也是这个庭9月25日挂牌后审理的第一起环资案件。
记者从庭审中获悉,云南云辉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辉公司)违法排污被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以下简称富民分局)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这家企业不服处罚,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昆明环资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依法驳回云辉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昆明环资法庭审理查明,云辉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石粉及颗粒料的加工生产。云辉公司使用破碎机、磨粉机将白云石料制成石粉,使用打砂机将其他颗粒原料制成粉料,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云辉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完成5万吨工业制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一期工程),在破碎、磨粉、打砂时,两台脉冲布袋除尘器对粉尘进行收集。
2020年8月4日,富民分局对云辉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一台打砂机在粉碎颗粒原料时仅用白布遮挡,未启动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导致厂区周边粉尘污染。9月9日,富民分局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云辉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云辉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富民分局于2020年10月12日向其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云辉公司不服行政处罚随即诉至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在一审法院作出驳回云辉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后,仍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
昆明环资法庭认为,环境保护是全民共同的责任,也是企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是有机统一的,企业不能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破坏生态环境。富民分局依法律授权具有对其辖区内大气污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富民分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云辉公司使用打砂机生产时,未开启配套脉冲布袋除尘器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富民分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在法定幅度内对云辉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处罚适当。云辉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昆明环资法庭当庭宣判,依法驳回云辉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