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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工业噪声防治新要求

更新时间:2022-07-05 10:0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060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6月30日,《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专题讲座于线上举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噪声防治专委会副主任委员魏新渝重点分析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关键问题,并对新《噪声法》进行解读。

据统计,2020年,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环境噪声投诉举报以工业噪声为主,占46.1%。魏新渝表示,造成工业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是落后工艺淘汰未落实、达标排放管理不完善、未纳入污染源监管、处罚力度弱。

新《噪声法》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法律条文的修改和新增。在规划源头防控方面,制定了工业设备噪声限值,提出了落后工艺设备淘汰要求,新增了防噪声距离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等。在达标排放管理方面,增加了农村地区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并且将工业噪声的定义扩展为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不再局限于固定设备。将工业噪声纳入了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即对于实施排污许可的单位要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在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方面,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要求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在上述管控中,明确了违法处罚的具体情况和数额。比如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使用淘汰的设备或采用淘汰的工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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