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明确:节能环保统计数据不实,央企负责人年度考核要扣分或降级处理
【谷腾环保网讯】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印发《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应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将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围绕主业有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将节能降碳与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预算,保证资金足额投入。
央企应发挥绿色低碳消费引领作用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境外生产经营活动也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在生产过程中,中央企业应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加强并购重组企业源头管理,把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尽职调查作为并购重组的前置程序。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扰动,积极开展生态修复。
同时要求,中央企业应发挥绿色低碳消费引领作用,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扩大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率先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建立健全绿色采购管理制度,推进绿色供应链转型。
在“双碳”背景下,《办法》也明确, 中央企业应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规划和行动方案,建立完善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信息披露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碳排放。
分类管理,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企业是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第二类企业是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第三类企业是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
国资委根据企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适时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第一类、第二类企业按季度报送统计报表,第三类企业按年度报送统计报表,并报送年度总结分析报告。
国资委明确,将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将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年度和任期、定量或定性考核。
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统计数据严重不实和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年度考核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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