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防治固废污染:违规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最高可罚100万元
更新时间:2022-09-22 12:15
来源:新黄河
作者: 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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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三化”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较大的区域和单位,应当制定存量消减计划、分阶段改进和消纳计划;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范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为,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运抵的固体废物进行核实;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的,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省外移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不具备主体资格或者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的;以利用名义进行处置的;以利用或者处置名义长期贮存的;或以利用或者处置名义长期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同时,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未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尾矿、尾渣、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将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定点堆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发生重大改变事项后未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前,未制定、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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