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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尾气检测造假招数大曝光!

更新时间:2023-05-25 09:52 来源:中国环境 作者: 邢飞龙 阅读:1817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工信部等部委联合发布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随着实施日期的临近,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并查处了一批机动车尾气检测领域的违法行为。从查处情况来看,为了使尾气检测达标,不法分子花招频出,今天小编就来盘一盘尾气检测造假的招数,供执法人员参考~

招数一:偷换三元催化器

招数拆解:在车辆上线检测前,不法分子将车辆原本损坏或缺失的三元催化器临时更换为正常的三元催化器,待检测合格之后再换回原车三元催化器,以此蒙混过关。

案例:

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日前查处一起机动车年审弄虚作假案件。案件中车主委托汽修厂对车辆进行年审检测,由于车辆使用年限过长导致尾气排放超标,汽修厂在检测场找到“黄牛”给检测车辆临时更换了正常的三元催化器,在过审之后又换回原车三元催化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机动车车主和汽修企业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三元催化器所有人和年审时用于临时更换的三元催化器实物图源:中国环境app

招数二:取样探头做手脚

招数拆解:1、取样探头浅浅插入排气管,以达到检测数据失真的目的。

案例:2023年3月,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发现线索,对瑞安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3月4日对两辆小型汽车开展尾气检测时,存在未将气体质量分析系统的锥形管安装并固定到排气管上,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深度不足40厘米等不规范操作,导致检测数据失真,最后却仍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于2023年3月依法对该公司发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该公司拟处罚款10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小纸团堵住采样探头

案例:福建省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福清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号汽柴混合线1条烟度计取样管前后两端各有一个夹子固定,两个夹子中间的管内塞有纸团,用于过滤烟尘,检查发现纸团呈烟灰黑色。经调取视频查看,该公司工作人员采用上述方法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执法人员抽取车辆进行比对试验,塞入纸团后烟度检测值明显降低,执法人员召回车辆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现场展示,取样管中有塞入纸团,纸团呈黑灰色。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供图

招数三:检测方式避重就轻

招数拆解:1、检测人员不按检测规范进行检测操作,故意给检测车辆“放水”。

案例: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漳浦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某机动车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发动机转速全程处于819r/min左右,而该车辆发动机额定转速为3400r/min,调取车辆检测过程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检测人员在安装车辆检测设施等检测准备后,即开始检测,从检测开始至结束,整个过程未有人员上车进行加减速操作,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范要求,该公司为其出具检测合格的检验测报告。

2、故意套用错误检测规范,达到过检目的。

案例:2022年1月,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对编号为新车02**95、新车P3**22、新车P2**09等3辆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调查,以上3辆车的驱动方式均为两驱,可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验。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使用加载减速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等规定。

招数四:检测设备加装电子“外挂”

招数拆解:在检测设备上私自加装电子设备,干扰数据采集。

案例:2022年,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前往南京富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到达现场时发现,该公司站长王某正在匆忙拆除某设备,执法人员上前及时制止并取证,现场查获一套尾气检测作弊设备,包括一套转接口连接线、一个电源适配器和一个遥控器。据王某交代,该套作弊设备连接于汽油线气象站上,可通过遥控器1键调整环境参数,改变湿度校正系数,进而降低检测报告中氮氧化物的数值。经进一步调查,王某于2021年12月10日花费320元,购置了该作弊设备,已通过使用该作弊设备使六辆汽车排放检测合格。


现场查处的作弊设备图源:南京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招数五:检测车辆“偷梁换柱”

招数拆解:用相似车辆替换检测车辆,达到过检目的。

案例:2023年3月,山西省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太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1月11日出具的、车牌号尾数为154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与实际外检车辆照片不一致,有出具虚假报告嫌疑。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责成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3万元。

招数六:“物理外挂”钻漏洞

招数拆解:用电风扇对准排气管吹风,干扰采样探头工作。

案例:2022年7月,福建省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发现问题线索,在长汀县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车牌为闽FR***0的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汽车环保定期检验时,未按要求将采样管插入排气管400mm(只插入约100mm),强制冷却风机放置在车辆右后方1米左右的位置对准排气管吹风干扰检验数据,与《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要求不符,且在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的报告。经进一步的调查、询问,最终查证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图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招数七:修改车辆发动机参数

招数拆解:通过修改车辆登记信息,达到过检目的。

案例:江苏省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镇江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同一天内为某辆柴油货车连续进行三次尾气检测,最后检测报告为合格。执法人员立即调取了检测档案及当日监控视频录像进行核查。调取监控发现,在第三次检测开始前,一名检测员起身离开监控范围,返回后顺利完成当次检测。通过核对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后台信息,执法人员发现,在同一时间,该公司有修改车辆基础信息的可疑操作。执法人员随即到公安部门调取当事车辆的原始登记信息,通过逐一比对参数,确认了该公司擅自修改车辆额定功率,降低检测标准限值的行为,锁定了其为不达标车辆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关键证据。

统计数据显示,机动车尾气排放在大气污染物来源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尤其是柴油货车的尾气排放。正因如此,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职责就显得尤为重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已多次发现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操作问题,身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中的一员,你还遇到过哪些奇葩招数?在评论区留言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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