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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一批典型案例(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类)

更新时间:2023-06-08 09:48 来源:内蒙古生态环境 作者: 阅读:2114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一批共4件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类典型案例。对办案单位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乌海市海南区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办案人员提出表扬。

包头市宝成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过程中,通过排污许可清单式检查,发现包头市宝成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调查。

包头市宝成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万吨食品添加剂盐酸项目于2018年7月19日由原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审批,2020年4月10日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企业。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且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一致。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22年《检验检测报告》(LYJP-HJ-220151、LYJP-HJ-220151(1)、LYJP-HJ-220151(2)),报告显示该公司2022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对废水排口的PH、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氮、厂界氯化氢(大气厂界无组织)及厂界噪声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但检测报告中水污染因子监测内容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对相关企业责任人进行普法教育,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包头市宝成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单位的“身份证”,将有关污染物排放、环评与验收、排放标准、污染源监测等环境管理要求,都落实到排污许可证的内容之中,是排污单位守法运行的依据。“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本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但少部分企业排污许可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造成环境违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企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自行监测要求”篇对污染源类别、监测点位、监测内容、监测因子、监测方式、采样个数、监测频次及技术规范均有详细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排污许可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各项要求。同时,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要求和监测工作技术规范,依法规范开展监测,保证监测数据质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后旗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水、气排放口及环保设施进行勘察取证,同时对企业生产设施工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进行了核实。经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5月已申请矿山开采生产线的排污许可证,但由于矿山生产线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与环评不一致,且未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整改,一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该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及严重程度,经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该案件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责令该公司3个月内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完成了整改,于2022年12月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制度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本案中,企业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最终受到惩罚,警示企业事业单位务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乌海市中创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公开排污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执法人员在非现场执法时发现乌海市中创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调试过程中未公开排污信息,随即采取现场约谈以及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方式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但该公司一直以调试、间断性生产为由拖延整改时间。2023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其排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依法公开排污信息,乌海市海南区生态环境部门随即决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2022年7月-10月该企业在试生产期间未在2022年第三季度季报和2022年年报中填报排污信息,也未在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同时,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其煤沥青加工项目未按照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且存在检测点位、频次、污染因子不符等问题。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2023年4月3日,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目前该企业已缴纳罚款。

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发现其已按要求完善了现有自行监测方案,按时提交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对排污信息进行了公开。

【启示意义】

重点排污单位排污信息公开作为排污许可执行中的重要一环,一直是环境监管的重点。作为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排污单位公开其环境信息是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对不依法主动公布或不按规定公布排污信息的排污单位,应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典型案例材料】

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金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额济纳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进行巡查时,发现额济纳旗金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诺干毛都沙场项目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额济纳旗生态环境局随即对排污单位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额济纳旗诺干毛都沙场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8万立方米建筑用沙,该项目环评于2018年2月6日由原额济纳旗环境保护局审批。该项目于2022年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后,一直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领排污许可证。

执法人员要求额济纳旗金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要求申办排污许可手续。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管理人员讲解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将立即办理排污许可登记,积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查处情况】

该公司项目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经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额济纳旗分局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

【启示意义】

本案例中的排污单位为矿山开采类企业。为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将矿山地质环境执法监管常态化,严厉打击矿山违法违规开采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矿山开采类企业加大指导帮扶,常态化宣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定期开展后督查,督促企业做好问题整改。矿山开采类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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