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 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
【谷腾环保网讯】8月16日,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发布一起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不予罚字〔2023〕1-3号
若羌县昆仑绿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4MA776AX14L
法定代表人:韩斌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地址:新疆巴州若羌县315国道以南昆仑路220号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24日-29日污 水总排口污染因子(氨氮、总氮)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查核实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超标问题的通知》,用于证实你单位2023年3月24日-29日污水总排口污染因子(氨氮、总氮)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违法事实的线索来源;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及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韩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用于证明你单位2023年3月24日-29日污水总排口污染因子(氨氮、总氮)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2023年3月24日-29日污水总排口污染因子(氨氮、总氮)的截图,用于证明你单位2023年3月24日-29日污水总排口污染因子(氨氮、总氮)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
4.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韩斌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3〕1-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权利和期限。你单位于2023年7月23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但未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如下:
1.若羌县城镇污水处理厂于2017年建成投入使用,进水水质设计值为:BOD5280mg/L、COD500mg/L、SS450mg/L、NH3-N45mg/L、TN60mg/L、TP5mg/L、PH6-9。经污水处理厂每日常规检测,3月22日进厂水总氮646.6mg/L、氨氮81.85mg/L,3月23日进厂水总氮496.9Mg/L、氨氮88.264Mg/L,进厂水水质严重超过设计标准。2.若羌县城镇污水处理厂于2017年建成投入使用至今已经五年,原设计处理能力为4000m³/日,随着城镇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无法满足需求。2023年春季复工复产后进厂水量逐渐加大,最高进厂水量已经达到190m³/h、4560m³/日,超出设计处理能力14%。3.若羌县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实施污水处理厂提质扩容项目,已经于2022年8月启动,计划于2023年年底建成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扩增至1.4万m³/日处理能力。4.2023年3月中旬生化池水温快速提升,致使好氧池内微生物代谢、微生物群落产生变化,除氮浮游菌菌群不足,除氮效率降低。污水处理厂提质扩容项目中已计划在池底增加水质加温装置或对AAO池进行封闭加盖,彻底解决水温变化造成的不利因素。5.3月19日-21日期间国家电网多次停电,加之污水处理厂仅建设备用电源,对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造成一定影响。6.在发现出水水质超标后,积极向若羌县住建局和巴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进行汇报,并向巴州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监控中心提交超标异常报告。7.在发现出水水质超标后,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积极整改,调运活性污泥,增加生化污泥浓度,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8.以上所述均为事实,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原因,均超出污水处理厂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非若羌县昆仑绿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主观原因造成。鉴于上述原因,恳请免于行政处罚。
经我局研究,你单位进厂水水质严重超过设计标准,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已经无法满足处理需求,在发现出水水质超标后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汇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积极整改,调运活性污泥,增加生化污泥浓度,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并已经实施污水处理厂提质扩容项目,我局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
我局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2023年3月24日-29日污水总排口污染因子(氨氮、总氮)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当引以为戒,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确保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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