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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发布《实施意见》,为司法服务保障双碳工作提供审判指引

更新时间:2023-12-07 09:35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张聪 阅读:1791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司法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和具体的审判指引。

据悉,该《实施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全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施行后,首个从省级法院层面出台的“双碳”司法服务保障文件,是立足四川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路线和绿色发展实际制定的贯彻实施举措,也是全省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双碳工作的纲领性、指引性文件。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在具体的案件审理工作中,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意见》分别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新类型涉碳诉讼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审判工作指引。

具体来说,刑事审判方面,依法严厉打击大气污染物犯罪、第三方环保数据造假犯罪、破坏生态系统固碳能力犯罪。如,积极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依法从严惩处违法使用氯氟烃等列入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大气污染物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设施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等领域的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杜绝“漂绿”“洗绿”“伪绿”行为。

民事审判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准确把握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可量化、可交易、可登记、可交付的属性,对因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引发的纠纷,应着重审查分配、持有、交易、变更、清缴、注销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结合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记载的相关信息、数据及合同约定等依法准确认定。妥善处理因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买卖、质押、抵押等行为引发的纠纷,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

行政审判方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实施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此外,积极探索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生态损害赔偿金、修复费的责任承担方式,引导企业对生产设备和技术进行绿色升级改造,支持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明显改善。依法妥善审理涉产品“碳足迹”“碳标签”消费纠纷案件,鼓励绿色消费和产品生产全流程减排。

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探索涉碳案件源头化解

为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实施意见》提出,要探索有利于气候变化应对的环境修复方式,引导环境侵权责任人自愿认购或判令其购买核证林业碳汇,以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注重将修复情况作为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考量因素,加大补植复绿、劳务代偿、低碳行为等适用力度,推动形成“破坏—惩罚—修复—监督”的生态修复闭环,建立健全“恢复性司法执行+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促进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的及时有效恢复。

强化涉碳纠纷的诉源治理,也是《实施意见》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与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金融监管、能源等有关碳排放监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形成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配合的涉碳协同机制;认真研究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碳排放监管部门遇到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专项报告等为行政决策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供给;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准确把握市场主体、监管机构等的实践需求,靠前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构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多元共治格局;依托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和诉源治理体系,探索涉碳案件的源头化解,通过委托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大调解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机关、专家、社会组织等主体共同参与涉碳纠纷解决,形成环境治理合力。

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努力提升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的能力水平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对完善涉碳审判制度机制、深入推进专门化改革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改革创新的具体工作举措。

《实施意见》提出,适时探索部分涉碳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严格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涉碳诉讼、气候诉讼案件,依法适用提级管辖;建立涉碳审判指导制度加强条线指导,各中、基层法院受理的涉碳诉讼、气候诉讼等新类型案件应将立案信息逐级层报省法院;构建涉碳司法协作机制,加强中、基层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

为深入推进专门化改革,《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涉碳案件审判机制,深化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与恢复性司法执行“三加一”专门化审判方式;探索绿色金融案件的专门化审判机制和裁判规则,服务保障成都碳中和服务业枢纽建设。

此外,全省法院要加大对涉碳纠纷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基于自然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司法方案,及时总结和完善涉碳纠纷的特殊诉讼规则,及时发现、收集、整理典型案例,做好案例培育和规则提炼工作。要聚焦推进“双碳”工作中新的法律关系、新的权利形态、新的违法情形、新的责任形式等开展涉碳司法调研,积极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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