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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意顶格或高额罚款!国务院印发罚款设定与实施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24-02-21 09:26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陈媛媛 阅读:1501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为进一步提高罚款规定的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全面强化罚款监督,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

依法科学设定罚款。《意见》要求,严守罚款设定权限,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统一监管制度及标准规范,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合理确定罚款数额,一般要明确罚款数额,科学采用数额罚、倍数(比例)罚等方法,同一行政法规、规章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协调,不同行政法规、规章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衔接,避免畸高畸低,拟规定较高起罚数额的,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参考不同领域的相似违法行为或者同一领域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在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行政处罚评估时,要重点评估设定时间较早、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

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对违法事实采集量、罚款数额畸高的监控设备开展重点监督,违法违规设置或者滥用监控设备的立即停用,限期核查评估整改。

全面强化罚款监督。《意见》要求,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严格规范罚款,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坚持系统观念,对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行业、领域中的普遍性问题,要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分发挥监督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对罚款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罚款退还等手续。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加大规章备案审查力度,审查发现规章违法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罚款实施主体、对象范围、行为种类或者数额幅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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