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减少同案不同罚争议?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某市一机动车检测机构因弄虚作假,收到了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签收现场,这家机构负责人就罚款金额提出了异议。原来不久前,另一机动车检测机构因相同的违法情节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但罚款金额相对较低。这位负责人认为,既然违法情节相同,那么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也应相同。
为此,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普法解释。这两家机动车检测机构虽然违法情节相同,但核实的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数量并不相同,由此产生的生态环境污染后果也不相同。根据该省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最终罚款金额有重要影响。因此,两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最终裁定的罚款金额有所差别。
从各地公布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来看,相同或类似的违法情节被处以不同罚款金额的案件不在少数。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确保罚款金额不存争议。
一是规范裁量制度。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即俗称的“自由裁量权”,指的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选择适用的裁量表,确定一个具体百分值,此百分值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为最终罚款金额。部分企业之所以认为同一违法行为既可多罚也可少罚,正是觉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随意自由裁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多发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充分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省级裁量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基层执法部门适用,最大可能做到省内统一。案件办理过程中,在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环节对自由裁量从严把关,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执法文书中应详细载明裁量表的选择、百分值的确定以及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等信息。若企业对自由裁量结果有异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能讲清楚、说明白,以确保自由裁量的合法合理。
二是合法适用法律规范。笔者发现,同一违法情节可能适用不同的罚条。因此,可能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如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既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又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处罚金额差距较大。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则明确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三是强化典型案例宣传。近年来,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案例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的罚款金额往往相差较大,从数万元至数千万元不等。如甲、乙两公司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甲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乙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则为3亿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对两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该款规定的罚款金额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因此,甲公司罚款150万元,乙公司罚款则高达1500万元。针对这种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大以总投资额、危废实际处置费用等为罚款基数的典型案例宣传力度,有效减少大额罚款案件的数量。
作者单位: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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