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谷腾环保网讯】为深入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按照《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黑政办规〔2020〕36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形成《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编制目的”,内容为:为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修改“适用范围”,增加内容为: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修改“预警分级”,内容为:根据《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 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大气污染和气候气象特征的不同,各地可综合考虑空气质量状况、污染特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优化调整启动门槛。
修改“预警发布”,内容为:当预测某个市(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省环境监测部门与省气象部门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必要时专家组参与会商,经会商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形成预测预报结果及时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预警通知发送至有关市(地)政府(行署),形成环境空气质量变化预测专报发送至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或按照所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
修改“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内容为: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修改“响应措施”,内容为:各市(地)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地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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