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弃废液污染土壤,判刑又判赔
【谷腾环保网讯】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自贸法院)近日发布10个服务保障自贸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在张某彪、张某静、王某污染环境罪案中,法院对三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三名被告人支付生态损害修复费用。
据悉,本案系天津自贸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二合一”以来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刑罚的惩治教育,通过“刑事处罚+公益诉讼”手段,对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起追究,是天津自贸法院精准发挥打击、监督、保护、修复等环境司法职能作用的体现。
丢弃废液污染土壤
2023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彪在明知他人无危废处置资质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王某,将遗留在河北省青县清水白村东侧厂院内的6吨桶废液交由王某处置,被告人张某静按照张某彪要求提供装车服务并支付王某600元好处费。王某于当晚21时许,驾驶货车将上述废液丢弃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子牙新河主泄洪区荣乌高速690点位,其中4个吨桶因破损造成化工废液泄漏。
经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认定,该案废液泄露地点在子牙新河泄洪区,该泄洪区为无防渗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半封闭沟渠,现场情况符合法律描述的渗坑情形。
经检测,其中两桶废液内液体具有强酸性,废液中检测出多种超标重金属物质,属于有毒物质,已造成550平方米土地面积受到污染,周边苗木疑似受污染死亡。
案发后,当地镇政府组织第三方进行危废清理,发生包括废物处理费、运输费、清理危废和土壤、现场回填及土地平整在内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共计71,930元。
三名违法者全部认罪认罚认赔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彪等三人以环境污染罪提起公诉,同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对生态环境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津自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彪、王某、张某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三人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该案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三被告支付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71930元。三名违法者全部认罪认罚认赔。
将修复生态环境责任作为量刑情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通过民事诉讼手段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实质、充分的救济。本案中,法院通过“刑事处罚+公益诉讼”手段,对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起追究,精准发挥打击、监督、保护、修复等环境司法职能作用。
“张某彪等三人的行为除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外,还造成大面积土地污染,涉及不特定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以及自然资源、环境要素、生态系统,已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本案进一步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刑罚的惩治教育,将生态环境刑法体系重心放置在生态环境修复上,将修复生态环境责任作为量刑情节。
据悉,张某彪、张某静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且三被告人赔偿了受害村委会损失,并得到谅解,均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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