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
【谷腾环保网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14部门和单位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于2024年5月10日正式施行。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宁夏印发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区试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为给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提供新的工作指引和制度保障,有针对性地解决宁夏在生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中存在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协调机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宁夏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工作规定》。
《工作规定》分总则、职责分工、工作程序、联动机制、保障机制、附则共6章40条,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范围,赔偿权利人管辖范围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赔偿义务人基本责任义务。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局等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并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负指导鉴定评估、资金管理等配合责任;地级市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工作负总责。同时,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规定。建立线索移送、协助办案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联动的有关机制。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双查、一体处理等。明确报告、考核、督察、资金管理、公众参与等保障措施,进一步支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有效推进,倒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各地发展不平衡、工作程序不规范、鉴定评估效率低等问题,《工作规定》明确各地、各部门职责,较国家每年全面筛查1次线索提高至每季度不少于1次;还规定了简易评估认定程序、简易磋商程序等内容,有效解决筛查不全面、鉴定评估效率低等问题。
《工作规定》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便于基层统一执行。规定还指定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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