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这个办法明确提出要求
【谷腾环保网讯】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力有序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领域重大工程建设。
这一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全部为约束性任务,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 年,如实施期满仍需继续执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办法》规定,专项主要用于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三北工程六期规划》中符合支持方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 年)》《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 年)》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部署的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部署的农业绿色发展项目。
《办法》指出,实施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
如,“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含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的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 60%、70%、80%、80%;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按照 80%执行。
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其中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其中重点地区绿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100%;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一级站40万元/个、二级站 30 万元/个。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50%,同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每个县支持年度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 40%、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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