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可以由原环评单位承担吗?
【谷腾环保网讯】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涉及环评验收的各类政策法规与技术标准更新整合速度不断加快,不少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保验收能否交由原环评单位承担这个问题上颇有疑虑,担心因为委托技术单位不合规问题而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承担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工作。以上规定意即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并不受该规定影响,而现实管理中大部分建设项目属于污染影响类。此外,该部门规章已于2021年1月4日废止失效,原规定亦不再具有强制约束力。
当前,正在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作为指导建设单位开展环评验收的纲领性文件,也均未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由为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承担。
笔者认为,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对自主验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此,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秉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权利保护原则,尊重建设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对委托技术单位的自主选择权。
综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可以交由为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承担。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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