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标记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吗?
【谷腾环保网讯】虚假标记一定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吗?这一问题在基层执法工作中存在争议,笔者结合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剖析。
某屠宰厂被查处却否认违法
某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某屠宰厂进行检查发现,总氮和氨氮在线自动监控数据连续多日超标。为逃避监管,这家屠宰厂在未实际确认排放超标真实原因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超标时间段内的总氮、氨氮在线自动监控设备人工标记为设备故障。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屠宰厂的运维记录和视频监控,发现既无超标时间段自动监控设备故障维修记录,也无故障维修影像记录。
调查询问后得知,这家屠宰厂利用在线自动监控数据优先采用人工标记数据的规则,通过虚假标记的方式剔除了相关超标数据的采用。最终,执法人员认定此屠宰厂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严重污染环境,违反了刑法规定,遂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办。
然而,这家屠宰厂却认为虚假标记行为不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范畴。理由是虚假标记并未对自动监测设施的硬件、软件以及监测数据进行修改。因为这家屠宰厂认为,标记内容不属于监测数据,虚假标记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有着本质区别,虚假标记时间段的监测数据本身是真实的,未失真也未凭空编造,只是由超标变成了无效。
那么,虚假标记到底属不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笔者认为,首先应搞清楚,标记内容到底属不属于监测数据。数据标记的目的是利用信息化技术为排污单位报告异常数据、异议申诉、自证守法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标记内容虽然不会修改原始监测数据,但是会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因此,可将标记内容视为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部2022年7月发布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进一步明确,自动监测数据是指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以及标记内容。因此,屠宰厂的上述观点是错误的。
主观故意性是重要考量因素
虚假标记一定就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吗?笔者认为,排污单位是否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上文提到的屠宰厂,其相关数据连续多日超标,这时企业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开展自动监测设施的人工比对监测和校验,以确认污染排放是否真实超标。若比对结果显示自动监测设施工况正常、污染物排放真实超标,应及时停工停产、排查超标原因并进行治理,直至排放合格。而屠宰厂直接以设备故障为由进行标记,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其目的就是不停工停产,明显存在任由污染物持续超标排放的主观故意性。《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应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因此,笔者认为,主观故意明显的情况下,虚假标记应当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如果排污单位并不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如本应标记为调试、日常维护等内容的,由于操作人员不熟悉标记规则或不小心在标记内容的下拉框里错误选择了故障或是其他内容,但通过运维记录、监控视频等可证明排污单位确实进行了调试、日常维护等相关操作,且在线监控异常数据时间段与排污单位进行相关操作的时间也基本符合的,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的虚假标记不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因此,执法人员不仅要关注标记内容,还要关注排污单位做了什么。标记了内容却什么都不做,主观故意性明显,处罚无可厚非。标记了内容也进行了相关操作,但实际操作与标记内容不一致,可给予排污单位整改机会。
作者单位: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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