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两项“核”技术利用导则,4月14日前可反馈意见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以下简称《核技术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退役》(以下简称《核技术利用退役》)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
据悉,《核技术利用退役》为首次发布,适用于核技术利用退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涵盖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退役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
《核技术利用》规定了核技术利用新建(含搬迁)、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此标准代替 HJ 10.1—2016《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核技术利用》对标准的框架结构、标准涉及的术语和定义、Ⅱ类射线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做了变更。
比如,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更加明确其适用范围;对标准框架进行了优化,术语和定义部分进行了更新,删除了公众参与章节;对Ⅱ类射线装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进行了调整,进一步细化了不同类型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评价范围;还新增了对建设单位辐射安全技术能力的要求,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辐射监测和应急预案等。
《核技术利用》适用于核技术利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涵盖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在工业、医疗、农业等领域的应用。详细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评价因子筛选、评价标准确定、环境保护目标识别等内容。特别强调了对辐射剂量率、感生放射性、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关键指标的监测与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退役》
《核技术利用退役》旨在规范核技术利用退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该标准涵盖了退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核技术利用退役》要求退役项目应明确退役目标,确保退役后场址的放射性残留水平达到无限制开放或使用的标准,退役过程中需遵循辐射防护最优化和废物最小化原则,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剂量限值符合国家标准。
针对不同类型的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退役》要求评价范围从项目场所边界外10米至1公里不等,具体范围根据项目等级和污染情况确定。
在退役治理和放射性废物处理方面,《核技术利用退役》也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制定详细的退役治理方案,包括去污、拆除、拆毁等策略,确保退役过程中的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退役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需进行妥善处理,确保其活度浓度和总活度符合国家标准,并制定详细的送贮计划。
此外,《核技术利用退役》提出,要对退役治理过程中及退役后的辐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确保退役后场址的辐射水平符合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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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
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彭慧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知兴东路9号
邮编:102446
电话:(010)82205517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金潇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10
电话:(010)65646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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