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湖泊治理划定时限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转发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我国重点湖泊水环境治理划定目标和时限。
通知要求,继续以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称“三湖”)以及三峡库区、小浪底库区、丹江口库区为保护重点,并加强洪泽湖、鄱阳湖、洞庭湖和洱海等水环境保护工作。到2010年,重点湖泊富营养化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水质有所改善;到2030年,逐步恢复重点湖泊地区山清水秀的自然风貌,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通知要求,重点湖泊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医药、选矿以及各类化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到2008年年底前,依法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要实施限产限排。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通知要求,在重点湖泊流域内城镇新建、在建污水处理厂都要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已建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在重点湖泊流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通知指出,重点湖泊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要控制农村生活污染和面源污染。在重点湖泊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种植蔬菜、花卉等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大的农业活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通知要求,重点湖泊流域控制旅游业和船舶污染。在2008年年底前,所有进入湖泊的机动船舶都要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制订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
通知要求,于2008年年底前全面取消“三湖”流域禁养区内的湖泊围网养殖和肥水养殖;不再扩大其他湖泊现有围网养殖面积,并在3年内逐步降到规定的面积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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