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垃圾处理标准体系框架
直到上个世纪60年代后期,联邦德国对垃圾处理还是以简易堆放处置为主。据1972年统计、当年的城市垃圾处理率只有37%,处理设施共计有130个卫生填埋场,16个堆肥厂和30个焚烧厂,其余垃圾由约5万个简易堆放场处置。1972年德国通过第一版《废弃物法》,开始逐步关闭那些大量的小的垃圾堆放场,并提出建设无害化的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在1986年通过的第四版《废弃物法》中首次引入废物避免产生(Waste avoidance)和回收利用(Recovery)概念。并提出废弃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避免产生。其次是回收利用,基本要求是垃圾的处置处理应对公共利益无害。1994年,再次对《废弃物法》进行修订,通过了新的“废弃物法”——《循环经济法——废物避免、回收利用与处置法》。提出了要遵循物质闭合循环的废弃物管理,实在不能利用的,则要采用环境无害的方法处置。主要垃圾处理法规和标准见图1。
在《废弃物法》的“废弃物技术导则”中,规定了废弃物存放、处置与处理的最低要求.包括:中间储存;化学、物理和生物处理;焚烧和处置等方面。
这一标准通常也被称作“有毒废弃物的技术导则”,它还规定了处理实施的具体要求包括;取样及分析程序;安全措施,优先回收及回收比例;处理厂及填埋场接受垃圾特性参数;处理与处置厂的组织、信息、文档及人员。
“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技术导则”和“废弃物技术导则”所提出的目标是相同的:
优先于垃圾回收利用;
污染物减量化;
确保(不能回收的)废物处理与处置的环境兼容性;
安全处置;
处置形式对未来不产生问题。
此外,“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技术条例”要求处理实施采用最先进的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和污染物去除,并对其分类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废弃物法》规定,只有当废弃物不能回收利用,包括物质的回收和热量的回收时,才能填埋处理。填埋场划分为两级填埋场,填埋废弃物的有机物含量小于3%为一级填埋场(ClassⅠ),填埋废弃物的有机物含量小于5%为二级填埋场(ClassⅡ),在2005年以后,有机物含量大于3%或5%不能进入一级或二级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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