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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故罚款额不再有上限

更新时间:2008-03-13 08:55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 储文静 阅读:1316 网友评论0

        2008年2月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将于6月1日起施行。修订案凸显了更多的刚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相关法律中最大的,因此被视为一部“重典”,也让老百姓对其赋予了厚望。

        12日,环境法学界著名专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接受潇湘晨报的专访,深度解析了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孙佑海还透露,《循环经济法》也将于今年内出台。

  水污染事故罚款额上不封顶

  潇湘晨报:“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违法排污的处罚上有没有新的举措?

  孙佑海: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惩罚方面变化非常大,关于处罚条款有22条,比原来增加了一条,惩罚力度明显加大。

  处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地方政府的惩罚,地方政府如果没有管理好本地的水环境,上级政府就要公布这个地区水环境状况,对地方政府的负责人也有政绩考核制度来管着他;另一方面,是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更加严格,包括罚款、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整顿,直到关闭。

  罚款方面的一个亮点是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不再有上限。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水污染事故处罚的最高限额是100万元人民币。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则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进行罚款。同时,对超标排放罚款数额也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稿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修改为“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超标排放行为越严重,造成的损失越大,受罚就越多,上不封顶了。

  潇湘晨报:新法在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上面有没有进行明确?

  孙佑海: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就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界限,超标排污即是违法,是对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

  保证让群众喝上干净水

  潇湘晨报:《水污染防治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上作了什么规定?

  孙佑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加强了对饮用水的保护,首先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此外这个法律专门设立了一个新章,把“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作为专章进行规定。

  新法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再有,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举证责任倒置突破赔偿瓶颈

  潇湘晨报:以往我们遇到许多环境污染索赔案件,因为种种原因,受害者很难打赢官司得到赔偿,新法在这些方面会不会有什么突破?

  孙佑海: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但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老百姓常常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因此,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法律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由排污企业就免责事由自己来举证,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循环经济法》有望出台

  潇湘晨报:我们一直提倡加强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另一部大家关心的法律《循环经济法》什么时候可以出台?

  孙佑海:党中央、全国人大对制定《循环经济法》非常重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循环经济法》列入立法计划,我是具体从事《循环经济法》的起草工作。2007年8月,《循环经济法》草案已经提请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初审之后,这个法规已经列为2008年的立法计划,我们争取在今年4月或者6月提交进行二审,争取今年能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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