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 年第41 号) 、《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3年,1992 年第一次修订,2001 年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1、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
3、将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
4、规定了污染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2001) 、 《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发[2003]152 号)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规划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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