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污水处理
更新时间:2009-03-1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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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船舶产生的油污水量的多少,一般可以在动力舱设置油污水处理装置,以处理舱底含油污水。根据舱室的大小、机械设备数量、舱室分布情况,可以设单个舱室的油污水处理系统,也可以将全船油污水通过输送泵统一收集在油污水贮存舱内,再通过油污水处理装置集中处理,经处理后排放的油污水满足《73/78防治公约》的要求,排放水的含油量不大于15ppm。通过油份浓度计监测排出水的含油量,当含油量超过排放标准时,将不合格的水返回舱底继续处理知道合格。
2) 按照MEPC.107(49)决议对油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修改,原来普遍采用的重力法分离油污水技术已不能满足处理含表面活性剂的C类试验液的要求,因此,需对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改进,在重力分离的基础上采用超滤、膜分离、化学破乳等方法以处理乳化状态下的油污水。
3) 考虑到油污水对水域污染的严重性,及时经过油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水达到国际排放标准,在部分水域、港口将来也会受到排放的限制,可以将舱底油污水通过国际通岸接头至码头接受设施,在港口外可以排至接受船。
4) 经油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出的油污可以进入焚烧炉焚烧,或通过通过国际通岸接头至码头接受设施,在港口外可以排至接受船。
5) 油污水处理及排放:
a. 油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b. 在限制水域不处理排至接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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