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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下乡”的产生及法制解决途径

更新时间:2012-11-20 19:03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 阅读:1601 网友评论0

摘要:"垃圾下乡"即城市将垃圾以低成本转移到周边农村,在当今社会上是很普遍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而且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之"公平正义"的原则,是一种环境保护上的不公平。本文揭示了"垃圾下乡"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认为造成这种环境不公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的缺失,基于此探讨了初步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垃圾,农村,环境公平,立法

垃圾的处理一直是城市发展中面临的难题,不少城市的处理方法就是将城市垃圾集中以低成本转移到周边农村,这就是“垃圾下乡”。事实上,农村在面对垃圾污染时比城市更无力,一方面,农村几乎没有任何环保设施,而城市环保设施相对健全;另一方面,当农民连基本的生存需求都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城市的居民却不断对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复旦大学的钱箭星教授认为,在构建环境道德的标准时,可以借鉴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即在谋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利益由谁获得环境成本就由谁支付。因为丝毫不破坏环境是难以做到的,但至少必须自己承担起环境成本或做出必要的社会补偿。显然,这是一种环境保护上的不公平。以现状看来,这种不公平不单单会对农民生存环境造成了破坏,还造成了更为沉重、深远的影响:第一,农业生产环境恶化,地力衰竭、生态退化。据有关统计,2006年时全国约有 1.5 亿亩耕地遭到污染,农业生产环境遭到破坏,影响农业生产。第二,各种混合垃圾长期露天堆放,威胁居民的健康。据统计,我国 90%以上的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有害废物混在生活垃圾中送到农村的垃圾填埋场简单填埋,这种处置方式成为新的污染源。第三,贫富差距扩大,不利于城乡协调发展。农业生产受到影响,农民收入下降,贫富差距扩大。第四,加剧社会不公,给相对弱势的群体带来了伤害,易导致社会冲突,进而影响社会稳定。1997 年,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教授曾指出,可持续发展具有公平性,“这一特性揭示,只有保持公平,才能调动和维持可持续发展主体即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平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特性,失去公平性也就失去了可持续发展。”这种长期“只倒不清”的处理方法,将造成“垃圾围城”的现象,影响城市大环境的保护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将垃圾转移到不能有效处理的周边农村,也会把城市自身围起来,形成农村污染源包围“环保模范城市”的格局,必然制约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从对环境的要求上来看,城市居民对居住环境质量有更高要求,城市生存空间和处理垃圾能力有限,同时农民环保意识淡薄,不能充分认识建成垃圾场的负面影响,多数农民在这个过程中更关注补偿费用。这种不同的利益诉求,或说对环境质量要求的落差,使得垃圾从城市“流向”农村。据 06 年的统计,中国城市垃圾年产量达 1.2 亿吨,且每年以 8%的速度增长,占全世界年产垃圾的四分之一以上。而据相关资料,全国目前只有在北京、天津两地有两所真正有效的垃圾处理场,能处理的垃圾量相对于这个数字来说微不足道,更多的垃圾只能以露天填埋的方式处理。由于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垃圾,2006 年我国历年堆存的垃圾量已达 70 亿吨,侵占了约 80 万亩土地。对于这种“政府环卫部门”的行为,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农民受害后无法寻求有效救济。综观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只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案首次对农村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但也仅是对农村生活垃圾提出了清扫、处置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为我们提供具体的权利救济的依据。很多受害村民只能通过堵卫生车进村这种方法来防止侵害的继续,并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基于上述原因的分析,对“垃圾下乡”问题的解决途径的有如下构想:

1.完善农村环境立法,加大农村环保执法力度。

一方面,今后立法应尽快填补农村环境保护这一块的空白,将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纳入立法调整的视野,针对农村面源污染与生态退化并存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和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地方环境标准;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严格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2.设定和保障公民的环境公平权和环境知情权。

由于环境保护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普通公民很多情况下都无法清楚地认识到某些活动的环境影响,而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更加匮乏。法律应规定公民的环境知情权,赋予公民通过法定途径获得相关环境信息的权利,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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