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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和影视剧拍摄权不容“二次污染”

更新时间:2014-05-16 17:25 来源:第一论文 作者: 阅读:2334 网友评论0

一段时间以来,川籍流行歌手李进叫板《神雕侠侣》剧组的报道见诸于众多媒体,李进和剧组的总制片人张纪中一直在打“嘴仗”。据报道,电视剧《神雕侠侣》在九寨沟拍摄过程中,剧组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上百万年形成的神仙池进行拍摄,在钙化层上搭建用于拍摄的人工景观,破坏了极为珍贵的 自然 文化遗产。“光头”李进在接收记者采访时称,剧组把三脚架搭在池子里,里边布满了脚印,最后由护林人员强行制止,这些脚印是不可能靠人工恢复的,只能靠一点点钙化修复,少则需要十几年多则需要上万年。有报道说李进正在收集证据,准备将该事件投诉到国家环保总局。另据中新网消息,11月29日,李进的经纪人-北京宝丽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继续要求张纪中向公众道歉,而且强调张纪中指责李进想借此炒作出名的说法是“人身攻击”。

面对李进的指责,《神雕侠侣》剧组的反应却叫人实在不敢恭维。张纪中面对媒体的态度却是轻描淡写,对此事深不以为然,一再表示“没什么”,一般游客不能下水,剧组来此拍片却可以通融。剧组一制片主任也在辩解:九寨沟这个地方本来就是藏民聚集地,从前藏民放养牛羊,都在这个区域走动,从来没人认为这样就会对环境造成 影响 ,剧组方面凡事小心谨慎,根本谈不上肆意破坏。然而在李进的经纪人发表声明后,张纪中的态度有所改变,称“我们希望全国的剧组,都能持有环保的态度,也欢迎全国人民对我们监督批评”。

现《神雕侠侣》剧组又转移到浙江雁荡山继续下一步的拍戏了,给世界文化遗产九寨沟留下了污染的痕迹,更给人们留下了对影视剧拍摄行为规范的思考。

如今,到 旅游 风景名胜区和保护建筑去拍摄影视剧的剧组越来越多。许多景点都有“游客止步”的指示牌,然而遇到剧组摄制影视剧时,却亮起了绿灯。诚然,影视剧借助著名风景区拍摄,不仅为影视剧本身增色添彩,也给观众带来美的享受,这本无可厚非。这是影视剧拍摄权行使中的场地选择自由,本质上是制片人拍摄意志的独立性和自由性的体现。根据笔者对影视剧拍摄权的初步思考,影视剧拍摄权也叫做影视剧摄制权,是指影视剧制作人享有的通过对剧本、场景、演员以及其他工作组的选择行为将影视剧本转化为影像的权利。过程意义上的影视剧拍摄权的行使质量直接影响到结果意义上的影视剧的影视效果,因为从影视剧制作原理上来看,由文字到影像表现这一过渡过程是直接影响电影质量的因素,影像的再度创作甚至可以完全超出文字剧本的限制,在直观的影像处理上更加灵活机动的去刻画人物和渲染情节环境,《泰坦尼克号》剧本写的平白无奇,但影片却用气势磅礴的特技画面和音动效果、感性的人性描述走红全球市场。可见,影视剧拍摄权的行使环节至关重要,从影视剧拍摄权所具有的选择权能来看,大致包括主体选择权能和客体选择权能,前者主要是剧中人物的扮演者-演员的选择权能以及剧组其他工作人员的选择权能,后者主要指剧本选择权能、拍摄场地选择权能以及其他道具选择权能等。一个追求精妙的影视剧制作效果的制片人,往往不惜一切代价在影视制作权的行使环节上绞尽脑汁,包括人力成本(人)的大量选配、资金成本(财)的巨额花费、物质成本(物)的高昂投入以及宣传成本(炒作)的狂热付出等。这都是抽象概念意义上的影视拍摄权在具体行使过程中的微观意义上的各种表现,权利人对影视拍摄权的正当行使,会使得权利实现之后所产生的结果变得更加美仑美奂,优秀的影视剧无疑会给观众带来无限的审美情趣,也为 社会 奉献出精美的精神食粮。

但是,权利的行使是有界限的,超出权利的界限就是权利的滥用,这是民法理念中的权利理念和自由理念的内在要求。影视剧拍摄权也不例外,权利人在行使影视剧拍摄权时,必须依照拍摄权行使规则进行。违背了影视剧拍摄权的行使规则,意味着拍摄权的滥用,滥用的权利表面上可能会给享有拍摄权的权利人带来预期的利益,但在本质上却同时牺牲了另一种利益,包括他人私益和 社会 公益。以牺牲别人的正当利益为代价去单纯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所换来的此等私益是打了折扣的廉价私益,本质上是自私的表现。以“《神雕侠侣》案”为例,该剧组在拍摄电视剧《神雕侠侣》时,已经滥用了影视剧拍摄权。具体说来,影视剧拍摄权中的场地选权能没有得到正当行使。选择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的著名风景 旅游 区九寨沟,作为《神雕侠侣》部分剧段的拍摄场地,是影视剧拍摄权的享有者的场地选择权能,本应谨慎的注意与九寨沟方面签订的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即在运用旅游资源拍摄影视剧片断时,要注意保证旅游资源不得遭到非法使用,尤其是重点 自然 文化景观的完整性不容任意人为破坏。可是该剧组却在九寨沟拍摄时污染了当地自然环境,甚至擅自进入上百万年才得以形成的神仙池进行拍摄,显然,这是以牺牲人类的世界文化遗产为代价的,侵害了社会公益,从权利行使的角度看无疑是滥用了场地选择权能,已经超越了影视剧拍摄权的合理界限,不仅“污染”了九寨沟,而且还“污染”了拍摄权。此事件造成的消极 影响 已经越来越大,不久的将来,善良而富有爱心的人们在享受着《神雕侠侣》可能会有的良好影视效果的同时,或许还会回忆起这场“光头”李进和“大胡子”张纪中的纷争,也会为九寨沟遭遇的本不应有的污染而感到痛心。事实上,《神雕侠侣》不是进驻九寨沟拍戏的第一家,张艺谋的武侠片《英雄》曾在2001年底进驻景区,在箭竹海和诺日朗瀑布拍摄,前后也有半个月左右,当时两位演员李连杰和梁朝伟不仅下了水,还在湖水下隐藏了水下摄像机,这同样是对影视剧拍摄权的“污染”。

需要提及的是,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电视剧管理规定》中没有对电视剧制作过程本身的义务要求作出规定,其“电视剧制作”一章的规定行政色彩较为浓厚,除了提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及相关管理规定之外,丝毫没有提及拍摄行为的正当行使 问题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立法疏漏,包括广播电视立法、电影立法在内的文艺立法,应该在及时纳入立法规划的同时,也要注意对文艺立法理念或者立法指导思想的正确确立。加强文艺行政管理(包括影视行政管理)是必要的,但纵向的行政管制万不得遗漏影视拍摄者的横向涉他义务,因为,忽视了这一点,就意味着给影视剧拍摄权的滥用铺好了“温床”。万一再有剧组去九寨沟拍摄时又下了神仙池,岂不等于纯洁的九寨沟和无暇的拍摄权又会遭遇“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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