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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败诉“飞灰检测报告”行政诉讼案带来哪些反思?

更新时间:2021-08-13 09:1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3042 网友评论0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民间环保组织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将福建省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诉至法庭。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向福建省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申请公开一家名为鸿峰公司的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企业的飞灰固化物相关信息时,石狮生态环境局回复“飞灰检测报告”属非政府信息,飞灰转移五联单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议申请,得到了维持决定。随后,协会向泉州市洛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胜诉。

如何避免生态环境部门因信息公开问题被推上被告席?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从此次案件中应汲取哪些教训?对此,本版特征集并刊发相关评论,以飨读者。

汲取教训,做好应对措施

◆郑兴春 范茂 应梦琦

近日这则生态环境部门不公开企业垃圾焚烧飞灰处置信息,民间环保组织起诉获胜的新闻引发了社会关注。其实早在2013年,浙江省就有一起与本案相似的行政诉讼。北京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向原杭州市环保局申请公开关于“杭州市滨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05年到2013年运行期间,大气监测报告,包括二噁英的监测报告,垃圾渗滤液、飞灰和炉渣的产生处理数据报告”,但原杭州市环保局拒绝提供,被诉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比较这两个案例,笔者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8年过去了,生态环境部门在法院的申辩理由十分相似。8年前原杭州市环保局在法院辩称该局并非环评报告和监测信息的制作单位,并无相关信息。而此次诉讼中,石狮生态环境局及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也辩称,飞灰检测报告是鸿峰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取得,石狮生态环境局在履职过程中未获取和保存飞灰检测报告,也认为飞灰检测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不在信息公开的范畴。

两次应诉,生态环境部门拒绝公开的理由都是并不掌握相关信息。而不同的是,8年前北京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研究所一审、二审均败诉,而此次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一审就取得了胜诉。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及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对环境信息公开的需求不断增加。

此类生态环境行政诉讼案件背后,涉及的往往是群体性利益,案件处理结果对众多潜在利益诉求主体具有较强示范和辐射效应。此次石狮生态环境局认为芜湖生态协会申请的“飞灰检测报告”是非政府信息,让芜湖生态协会向鸿峰公司直接申请信息公开的做法有推诿的嫌疑,只会让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寻求法律的帮助。

在实际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可能会遇到并没有记录、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何处理这样的信息公开诉求?笔者认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和申请人充分沟通、了解诉求后,就合法、合规、合情的部分,主动向企业了解相关信息,并提供给申请人,或是协助申请人向企业申请信息公开。应当主动作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同时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客观的原则,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尤其是对群众热切关注的环境问题,要提前预判,积极主动地记录、保存相关信息。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一时间主动公开。如果申请公开的事项并无现成的资料也不能推诿,而是要做企业与信息公开申请者之间的桥梁。

面临新形势,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汲取教训,做好应对。以苏州市为例,2019年苏州市政府就制定了《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分析研判制度》,着力提升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能力,深入剖析行政诉讼败诉原因,研究落实相应规范和改进措施。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也一直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不论最终是胜诉还是败诉,都持续对生态环境工作进行自查和改进。2019年,苏州市共计收到44条生态环境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申请数量降至24条,与申请者经过充分沟通后,未出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提高履职水平,避免负面舆情

◆赵建峰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败诉案例,可能会引起部分群众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职能力的质疑,而从客观上来看,其实也暴露了一些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然存在履职短板。

案件报道中反映出两个细节问题。一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飞灰转移五联单”,生态环境局仅仅以“电话咨询”的方式咨询了相关公司,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的程序性规定。二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飞灰检测报告”,生态环境局仅仅履行了内部检索,但对生态环境部门在垃圾焚烧飞灰监管过程中承担的职责却没有及时核查,导致对应该掌握的信息掌握不足,最终败诉。

其实,政府信息公开仅仅是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中的一小部分内容。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全市生态环境系统2020年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不足百件,而行政处罚则有一千余件。无论是从办理数量的多少,还是从办理流程的繁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项目审批、区域环境治理等工作都不能相提并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情虽小,责任却重大。依法履职不到位,往往会成为引发负面舆论的导火索。正如今年5月,一份盖有“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因为答复内容与答复主体自相矛盾、文字重复等严重错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

应该说,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流程并不复杂,涉及内容也不精深,但何以屡屡引发行政机关负面舆情?笔者认为,这与一些行政机关重视程度不够、程序不完善、专业知识能力不足等密不可分。生态环境部门要引以为诫,规范流程、强化管理,切实提升依法履职水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看似只涉及政府信息的“给”与“不给”,但具体办理中却涉及政府信息的区分、政府信息的有无、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及国家机密、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诸多判断。依法准确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一套规范完整的流程来予以约束。

笔者认为,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信息公开办理制度,明确牵头科室、业务科室、办公室、法制科、信访科等相关处室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信息检索、保密审查、合法性审核、社会稳定性判断、公文规范性核查等方面的职责,切实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规范性、标准化。同时,把握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节点,细化办件受理、检索、会签、审核、答复的时间要求,避免超期答复。强化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切实树立为民服务的思维,最大限度满足申请人合理的信息知情权,及时化解申请人的不满情绪,尽可能降低复议率、诉讼率。

一些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掌握不足,仍然按照老思路、老办法办理信息公开工作,甚至存在“谁都能办”“谁都会办”的片面看法。一些地区在调整牵头承办人员时,任前缺乏培训、任上缺乏指导,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办件质量差。因此,要适时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邀请高校老师、律师、法官等专家开展专题培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办理水平。在可能的情况下,组织编印政府信息公开问答、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格式文书等材料,切实提升信息公开办理水平。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方面反映了生态环境部门履职是否到位,另一方面也关系着群众的知情权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生态环境部门要站在治污攻坚的高度统筹考虑,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

细节决定胜败

◆刘贤春

反思败诉之“痛”,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对某些细节的忽略是一个教训。

根据报道显示,石狮生态环境局在答复芜湖这家环保协会申请的相关飞灰处理信息公开事项时,称飞灰检测报告属“非政府信息”,飞灰转移五联单“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回复“不予公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复议程序中,已知飞灰检测是否构成石狮生态环境局在履职过程中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以及五联单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但没有进行审查,作出维持复函的复议决定。

笔者认为,如果生态环境部门日常执法监管能把飞灰处理工作过程及信息公开做得细一点,对有关法规规定研究得细一点,如果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把住了审查细节,仔细斟酌,或许就能避免这起诉讼。

细节决定成败,这对生态环境执法尤为重要。笔者通过20多年从事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环保行政复议案件初审工作经验发现,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如果在执法细节工作存在疏忽、不到位,就可能造成环保诉讼败诉的风险。有的现场笔录字迹潦草、内容漏项、遗漏签字等,有的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有明确告知对方听证权利,有的举行听证时法定程序不到位,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不规范,有的法律文书制作不严谨、有错漏字、表达歧义、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审查把关不严等,有的集体研究行政处罚决定时走形式,有的行政复议案件到了政府法制办就被“撤回”等。

这些细小环节本是生态环境部门及执法人员能做好的,却偏偏有时出偏差,在细节上不到位,造成信息公开缺失,导致生态环境部门被动当被告,败诉的风险加大,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当前,社会环保组织环保诉讼政策法律水平高,群众环保意识及依法维权意识强,而新的环保法律法规及环保标准等不断颁布,原有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不断修订完善,这些都对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稍有疏忽,可能铸错,甚至成为被告。生态环境部门及执法人员要深学细学,精准落实,抓实做好执法工作细微环节,强化执法应诉的前端意识、风险意识,时刻保持严谨、规范、细致、慎微的执法作风。把住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执法、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制作、文件审查、文本送达、法律适用、行政听证等各环节,把措施落细,把程序做到位,把基础夯实,做到高水平与精细化执法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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