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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正式启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更新时间:2025-02-13 10:08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战卫民 阅读:763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辽宁财政厅等部门发布《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全省水资源税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进行明确,标志着辽宁省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正式启动。
 
辽宁本次水资源税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建立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全省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全省统一标准的水资源适用税额,分为地表取水和地下取水两种水源类别,地表取水适用税额均低于地下取水,旨在保护地下水资源。记者了解到,不同的取用水行业,面临的水资源适用税额标准则有较大差异。以取用地表水为例,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为0.3元/立方米,而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水资源税则为4元/立方米。此前,省内特种行业地表、地下取水水资源费为4元/立方米,但城镇管网区内地下取水,水资源费则为10元/立方米。
 
辽宁省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后,强化了用水定额管理。《方案》明确,除水力发电取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外,对纳税人实际取水量超过年度取水计划的部分,按1.5倍适用税额标准征收;而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则按两倍适用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此外,除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外,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区取用水的适用税额,要按同类区域同类型适用税额的1.5倍征收。
 
此次水资源税改革涉及两个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水资源税。全省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开征水资源税后,全省则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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