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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偷排污水 印染厂被判赔347万

更新时间:2019-12-26 12:00 来源:佛山日报 作者: 阅读:7162 网友评论0

案情回顾: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构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话题日益受到重视。社会上那些罔顾公众利益、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终需付出巨大的违法代价。老吴(化名)的企业就是一个鲜明例子。

22年前,老吴在工业区内开了一家棉布印染厂。部分设备用久了,产能落后,老吴却不愿意花钱来更新换代。由于污管封堵不严,车间生产的印染废水漏排到一墙之隔的水沟里。

水沟变得又黑又臭,并经过支流汇入大溪,周围居民怨声渐起。老吴并没有升级自己的排污设备,反而频频和当地环保部门人员玩起“躲猫猫”,看到检查队来了就停工。不过,技术人员通过在污水排放口抽水送检,证明了企业是超标排放、污染环境。为此,从2015~2018年,老吴多次接到由环保部门开出的责令整改书和罚单,每次被罚几万元。

为了遏止老吴的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2019年4月,当地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把老吴的企业告上法庭。

老吴辩称:“企业只是漏排污水,并不是故意恶意偷排,公司经常停工,排水量没有环保部门统计的那么多。”还说污水对大自然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污水处理的成本也不高。

起诉人一一列出证据,包括老吴的企业2013年以来在线监控数据、环保部门对企业废水汇入大溪的情况说明、当地水务局关于大溪现状使用功能的复函、《专家咨询意见》等。这些证明了老吴的企业违法排出的印染废水已造成生态资源损失超过300万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老吴的企业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费用347万元,并要就其环境污染行为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老吴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后悔不迭。

律师点评

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善鹏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作为企业应依法经营、保护环境,否则难逃追责,自尝苦果。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积极而有效的尝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证据足以表明被告的行为存在环境损害的情形,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

对于环境损害应赔偿的数额,往往是司法实践较难确定的,因此本案引入了专家评估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本案以专家的专业意见作为证据作出数额认定亦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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