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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9月1日起车辆环保标志分“黄绿”

更新时间:2009-08-21 11:21 来源: 作者: 阅读:1170 网友评论0

车主可到全省52个检测站领取相应标志;“黄绿标”的有效期限都有严格规定

省环保厅8月20日向媒体通报,自9月1日起,全省车辆执行黄绿标分标管理。

省环保厅副厅长杨智明介绍,最近,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商务部等10部委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要求从2009年10月1日起全国实行黄绿标志管理,并对黄标车进行认定。我省黄绿标分标管理的条件成熟,从9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

河北省9月1日起车辆环保标志分“黄绿”

黄绿标如何划分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黄色、绿色两种,由省环保厅按环保部统一标志样式组织印制。

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标管理的公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标志。

黄标车就是高排放车,指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的稳定性差的车辆。由于这些车辆大多于2000年7月1日以前领取牌证,尾气排放达不到欧Ⅰ标准。虽然黄标车仅占机动车总量的10%左右,但它们的排放却占到了机动车排放总量的50%左右。

黄绿标志到哪里领取

目前,我省委托了21家机构、52个检测站,可以到各地的机动车排放检测站领取相应标志。已经申领“绿标”的车主在标志到期前不需换领新标志。“黄标”从9月1日发放,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可登录省环保厅环境监测站网站www.hbemc.net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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