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政创新污水处理融资及建设模式纪实
宾馆、商铺“变”出的污水处理厂
乌黑发臭的污水从管道进入污水处理厂,先过格栅池除去较大的杂物,然后进行厌氧处理,再进行好氧生物处理、分离石英砂沉淀,最后经过紫外线消毒,就变成了汩汩清泉,整个过程平静得就像被施了魔法一样。这是记者在江西省分宜县污水处理厂见到的一幕。当地工作人员说,经过处理的水将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
“要保护好鄱阳湖生态环境,使鄱阳湖永远成为一湖清水。”2007年温家宝总理视察鄱阳湖时的心愿,也是江西全省人民一直以来所共同期盼的。2008年8月起,江西盘活省直单位存量资产,以统一融资、集中建设、建成出让、统一还贷的模式,在全省范围内建设85个县市污水处理设施。日前,78个以TOT模式建成的县(市)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招标转让尘埃落定,22亿元的县市污水处理厂厂区建设银团贷款迅速回笼。
2008年初,为建设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江西启动全省县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并计划在2009年底之前,实现县县都有污水处理设施。根据预估概算,此举总投资高达72亿元,但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的污水处理专项资金仅6亿元,照此计算,需12年左右才能实现目标。
为解决巨大的资金缺口难题,江西将全省84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宾馆、招待所、商铺等价值150亿元的经营性资产打包捆绑,组建江西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以此为依托搭建投融资平台,展开治污融资行动:将全省85个污水处理厂项目整体打包,自筹资金12亿元,同时,通过江西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公司,统一向由国家开发银行牵头的8家银行进行银团贷款,最终获得期限为15年的60亿元贷款。
实行“绿色”招商迅速回笼22亿元
借了这么多钱怎么偿还?对此,江西省省长助理、财政厅厅长胡幼桃介绍,该省的主要做法是,对管网建设资金贷款,主要是通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逐年偿还;对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贷款,争取以公开招标的方法出让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所得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厂区部分贷款本息。因此,实际在整个融资过程中,江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没有给政府新增任何财政负担。
8月18日,77个县市的78家以TOT模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厂,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特许经营权。最终,南昌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为A、B两个标段的中标企业,为项目回笼资金22亿元。
此次特许经营权招标转让,江西采取了捆绑出让的模式,即江西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投资建设主体,在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出让上,把全省78个县(市)污水处理设施“打捆”为一个整体项目。
江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捆绑出让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城市化水平偏低的县(市)污水处理规模较小,项目吸引力较低,同时也为了政府统一协调及降低管理成本。
记者还了解到,78个污水处理厂(不包括8个以BOT模式建设的县市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出让期限是30年。污水处理设施中的网管部分作为市政公用设施,不在本次特许经营权出让范围,仍然由县(市)政府使用专项资金负责建设、维护和还贷。
本次特许经营权招标出让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吸引了境内外多家运营商参与竞拍。江西制定的污水处理服务收费政策也让企业看到了丰厚的回报。政策规定,即污水处理服务费将由政府支付给相关污水厂运营企业,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县(市)政府支付给运营企业的年污水处理服务费;二是根据设施设备改造、新增投资及能源动力、劳动力等因素,由县(市)人民政府与运营企业按照协议规定来调整,也就是说,县(市)支付的污水处理费单价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相关因素适当调整;三是县(市)污水处理实行保底水量办法;四是向自来水用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统一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当地自来水公司代征。
多项政策保证工程不“晒太阳”
为确保全省县市污水处理厂及时投入运营,江西给予中标企业和各县(市)政府税收、财政、价格等方面优惠政策。
污水处理厂销售再生水、污水处理的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所得,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城镇低保等困难群众在人均用水量规定范围内实行免收污水处理费,对困难群众按规定减免的收费由县(市)财政负担。省财政对各县(市)每达标处理1吨污水奖励0.1元给县(市)政府。污水处理费价格要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此外,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各县市当地优惠电价。
据了解,78个县市污水处理厂在今年底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将由目前的30%提高到70%,每年可减少COD(化学需氧量)排放5.84万吨,将大大改善江河湖泊水质,有利于全省顺利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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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模式和BOT模式
TOT模式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向社会投资者出让资产或特许经营权,投资者在购得设施或取得特许经营权后,组成项目公司,在合同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设施,通过收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BOT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在两种模式下,合同期满后,企业均应将运行良好的设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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