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动化工企业专项整治 排污不达标予以关闭
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污染和安全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省政府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开展新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10月至2009年底,我省开展了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各项目标任务提前超额完成。
新一轮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有七项: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严格项目准入门槛。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各地对省级化工园区和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入园进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化工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
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省政府调整充实了全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同时严格执法管理,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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